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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办法

时间:02-01 17:48:31 浏览:6713来源:http://www.fangchanshe.com  房产综合

    第三十一条 商品房预售,实际交付面积与预售合同约定面积不一致时的处理方式,由当事人双方在预售合同中载明。当事人双方未在预售合同中载明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88号《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向购房人交付商品房时,应当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并按照国家规定对其所售商品房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买受人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

    第四章房地产抵押

    第三十三条 房地产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

    合法拥有的房地产、在建工程以及预购的商品房,可以设定抵押权。

    第三十四条 凡在城市规划区国有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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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五条 房地产抵押合同,自抵押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六条 下列房地产不得抵押:

    (一)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二)权属不明或者有争议的;

    (三)被确定为文物保护单位或者具有重要纪念意义的建筑物;

    (四)依法被查封或以其它形式限制的房地产;

    (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六)共同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七)已依法公告列入拆迁范围的;

    (八)预购商品房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房地产。

    第三十七条 房地产抵押,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房地产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签订书面抵押合同;

    (二)当事人在合同签订后,持房屋所有权证书、土地使用权证书(以预购的商品房设定抵押或者以在建工程设定抵押的,提供已生效备案的预售合同以及其他有权设定抵押权的文件与证明材料等)、当事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主合同和抵押合同、抵押房地产价格的证明资料等,向市、县(市)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抵押登记;

    (三)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房地产抵押物登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对符合规定的,核准抵押物登记并颁发房屋、土地他项权证;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核准登记,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八条 以具有土地使用年限的房地产抵押的,其抵押期限不得超过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已经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第三十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以已经销售的商品房设定抵押权;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在建工程设定抵押权的,在抵押存续期间,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进行预售。经抵押权人同意预售的房屋,应当注销相应部位的抵押权。

    第四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其他建设单位以在建工程设定抵押权,所担保的主债权仅限于建造该建设工程的贷款,但已付清该建设工程全部建造款的不在此限。

    买受人以预购商品房设定抵押权,所担保的主债权仅限于购买该商品房的贷款,但已付清该商品房全部购房价款的不在此限。

    第四十一条 以预购的商品房设定抵押的,抵押的商品房开发项目必须符合房地产转让条件并取得商品房预

www.fangchanshe.com 售许可证,且该项目权利没有受到任何限制。

    办理预售商品房贷款抵押备案手续,当事人应携已备案生效的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付款凭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证明抵押当事人身份的合法凭证;主合同(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及有关房地产价值的证明文件等相关资料到市、县(市)房产管理部门办理。

    第四十二条 房、地产抵押需要价格评估的,须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核定资质等级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第四十三条 抵押合同发生变更或者抵押关系终止的,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在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

    第四十四条 设定房地产抵押权的土地使用权是以划拨方式取得的,依法拍卖该房地产后,应当从拍卖所得的价款中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后,抵押权人方可优先受偿。

    第四十五条 房地产抵押合同签订后,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不属于抵押财产。需要拍卖该抵押的房地产时,可以依法将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与抵押财产一同拍卖,但对拍卖新增房屋所得,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第五章 房屋租赁

    第四十六条 房屋租赁,是指房屋所有权人作为出租人将其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下列行为应视为房屋租赁:

    (一) 只提供房屋由他人承包经营的;

    (二) 将房屋内的场地拆零出租给他人使用的;

    (三) 将房屋内的设施、设备出租给他人就地使用的;

    (四) 以联营、入股等形式将房屋或房屋内的设施、设备、场地的使用权提供给他人使用,只获得固定收益、不负盈亏责任的。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 已建成的房屋无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的;

    (二) 共有房屋未取得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三) 依法被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房产权利的;

    (四) 属于违法建筑的;

    (五) 经鉴定属于危险房屋不能继续使用的;

    (六) 改变房屋、土地用途,依法须经有关部门批准而未经批准的;

    (七) 依法公告列入拆迁范围的;

    (八) 法律、法规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八条 高层建筑已部分建成,已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且该部分建筑已通过竣工验收,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认

www.fangchanshe.com ,符合建筑施工安全和房屋安全使用条件的,可以出租该建筑已建成的部分。

    第四十九条 公有住房和廉租房租金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其他房屋租金由租赁双方协商议定。

    以营利为目的,房屋所有权人将以划拨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建设的房屋出租的,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将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上缴国家。

    第五十条 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备案制度。房屋租赁合同当事人应当在签订合同后三十日内,持房屋所有权证书、房屋租赁合同和当事人合法身份证明,向市、县(市)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备案,受理部门应当在一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理。

    第五十一条 承租人应当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使用房屋,并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房屋使用和物业管理的规定。

    承租人需要拆改、装修承租房屋或者增加附属设施、设备的,应当征得出租人书面同意;须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应当由出租人或者出租人委托承租人报有关部门批准。

    第六章 房地产中介服务

    第五十二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是指房地产咨询、房地产价格评估、房地产经纪等活动的总称。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应当设立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

    株洲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实行进场集中经营、规范运作的方式。

    第五十三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可以从事下列中介服务行为:

    (一)房地产价格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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