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广东省基本农田保护区管理条例》
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搞非农建设的,由国土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拆除,恢复耕种条件,并按国家和省土地管理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理,应并处罚款的,按实际占用面积每平方米罚三十元至五十元。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订〈广州市土地管理规定〉的决定(1997年12月1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全文
广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了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广州市土地管理规定〉(修订草案)的议案》决定对一九九五年三月一日起施行的《广州市土地管理规定》作如下修订:
一、第三十九条修订为:“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二款规定,侵占或擅自改变依法划定的各类保护区土地用途的,责令退还土地,恢复土地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并按违法改变用途的土地面积处以每平方米15元的罚款。在该地块被侵占或擅自改变用途后新建有建筑物及其他设施的,由代管市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予以没收或责令限期拆除。其中,在农田基本保护区搞非农业建设的,依照《广东省基本农田保护区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二、第四十二条修订为:“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被征地单位拒不签订征地补偿协议、不按期交付已征用土地的,以及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不服从宅基地调整的,经代管市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其限期交出土地。”
三、第四十三条修订为:“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及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以留出的土地建房出售,非法买卖宅基地房或以宅基地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对于受让方不发给产权证;对于转让方、开发经营者,没收违法所得。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应责令限期拆除。”
四、第四十四条修订为:“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截留、挪用征地补偿费的单位,应责令退赔,并按非法侵占用款数额的20-30%处以罚款,其直接责任人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私分或非法侵占征地补偿费的个人,应责令其限期退赔;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第四十五条修订为:“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未经批准改变行政划拨土地用途和不按第三十二条规定补交出让金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总额30-50%的罚款。”
六、删去第四十六条。
七、第四十七条修订为:“阻挠、破坏征地工作,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处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第四十八条第二款修订为:“当事人对本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的上级主管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九、第四十九条修订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土地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删去第四十六条后,第四十七条至第五十二条依次改为第四十六条至第五十一条。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州市土地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报请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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