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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02-01 17:46:06 浏览:6326次来源:http://www.fangchanshe.com 法制法规
第十六条(行政执法人员的监督)
行政执法人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行政许可审核和行政处罚行为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中被撤消、变更的,市住宅局可以暂扣其《行政执法证》,安排其重新学习,经考核合格后,方可发还《行政执法证》。
《行政执法证》被暂扣两次者,建议上海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吊销其《行政执法证》。
第十七条(经济赔偿)
行政机关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赔偿的,负有直接责任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附则)
本细则自2003年4月1日起施行。下列文件同时废止:
(一)1996年1月10日发布的《关于下发〈上海市新建住宅配套建设与交付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沪住科(1996)11号];
(二)1997年10月15日发布的《关于下达〈上海市新建住宅配套建设与交付使用管理办法〉行政处罚操作程序的通知》[沪住科(1997)158号];
(三)1998年8月21日发布的《关于印发〈上海市新建住宅配套建设与交付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修改稿)〉的通知》[沪住科(1998)190号];
(四)1999年8月26日发布的《关于印发〈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行政执法暂行规定〉的通知》[沪住科(1999)16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