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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办法

时间:02-01 17:46:48 浏览:6211来源:http://www.fangchanshe.com  法制法规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必须出示证件,秉公执法。

    第二十九条劳动者发现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二)支付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三)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四)拒不支付或者不足额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

    (五)拖欠工资并有意转移财产,法定代表人或者经营负责人有意回避、逃匿的;

    (六)其他损害劳动者合法劳动报酬权益的行为。

    第三十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查处投诉举报用人单位侵害劳动者合法劳动报酬权益的案件时,用人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有关工资支付的凭证。逾期不能提供或者拒绝提供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按照劳动者投诉的工资金额直接进行认定。

    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无法按照工资支付制度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时间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应当事先或者在逾期之日起3日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情况和提出处理方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对用人单位的报告和方案予以审查和监督执行。

    第三十二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查处工资支付违法行为中,发现该单位属无照经营时,应当提请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

    第三十三条 各级工会在依法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情况实施监督时,发现用人单位有克扣、无故拖欠工资等违法行为的,有权要求其改正;用人单位拒不改正的,工会可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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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接到工会的建议后,应当依法作出处理。

    第三十四条 发包人与承包人未按合同规定结清工程款,致使承包人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责成发包人先予支付劳动者工资。发包人先予支付的工资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

    第三十五条 发包人或者承包人将工程承包或者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发包人或者承包人应当承担支付工资的连带责任。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拒不支付或者无力支付劳动者工资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发包人或者承包人先予支付。

    第三十六条 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对拖欠的劳动者工资承担连带责任。有合伙人逃匿或者无力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责成其他合伙人先予支付;合伙人先予支付后,可依法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第三十七条 用人单位合并或者分立前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应在合并或者分立时清偿拖欠的工资。暂不能清偿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责成变更后承继其权利义务的单位清偿原单位欠付的工资。

    第三十八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工资支付发生争议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工资支付争议案件时,对事实清楚、不及时支付会导致劳动者生活困难的,可以部分裁决。用人单位对部分裁决不服的,可依法向原裁决机关申请复议。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制定工资支付制度的;

    (二)制定的工资支付制度未向劳动者公布的;

    (三)未向劳动者本人提供工资支付清单的;

    (四)未保存工资支付凭证的;

    (五)将按规定列支的工资用于非工资性支出的。

    第四十条 用人单位伪造、变造、隐匿、销毁工资支付记录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全额支付劳动者应得工资及相当于工资25%的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用人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拒不支付劳动者工资及赔偿金的,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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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第四十二条 用人单位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处理决定逾期拒不执行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三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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