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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02-01 17:51:38 浏览:6217次来源:http://www.fangchanshe.com 土地管理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中心城区土地市场的宏观调控,垄断土地一级市场,盘活存量土地资产,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中心城区规划区范围内国有土地储备交易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交易管理,是指市人民政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将需要储备的土地通过收回、收购、置换和征收等方式予以储存,并实施前期开发利用和供应的行为。
第四条 市土地收购储备管理委员会,是市土地收购储备、供应、交易等管理工作的领导机构;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土地储备行政管理工作。市土地储备交易机构具体负责土地收购储备、供应、交易管理工作,其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供需状况,拟定土地储备规划和土地储备供应年度计划,经市土地收购储备管理委员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建立和管理土地储备项目库;
(三)根据土地收购储备计划,对中心城区需盘活的存量土地以及其他需调整的存量土地适时进行收购储备;
(四)将依法收回的用地、闲置土地、未利用土地、无合法使用权的国有土地,纳入土地储备范围;
(五)做好储备土地的前期开发和土地出让的前期准备工作;
(六)通过土地储备、招标、拍卖、挂牌等经营运作,实现政府土地收益最大化;
(七)多渠道筹措土地收购、储备资金,并与金融机构配合,管理运作好土地收购、储备资金;
(八)承办市土地收购储备管理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 市发展改革、建设、规划、财政、国土等管理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做好土地储备的相关工作。
红山区、松山区人民政府应按照市人民政府的统一安排部署,配合市储备交易机构做好土地储备的征地、拆迁安置等相关工作。经市土地收购储备管理委员会同意,也可以出资等方式参与
第六条 下列国有土地应当进行储备:
(一)为政府代征的土地;
(二)土地使用期限已满被依法收回的土地;
(三)被依法收回的荒芜、闲置的土地;
(四)依法没收的土地;
(五)因单位搬迁、解散、撤销、破产、产业结构调整或者其他原因调整出的原划拨的国有土地;
(六)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无力继续开发和又不具备转让条件的土地;
(七)因实施城市规划和土地整理,市政府指定收购的土地;
(八)土地使用权人向市土地储备交易机构申请由其收购的土地;
(九)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土地;
(十)法院或金融机构因处分抵押财产转移划拨土地使用权或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人到期未能清偿债务的土地;
(十一)其他按照法律法规规定需要进行储备的土地。
第七条 土地储备实行申报制度。凡属于本办法第六条规定范围内的应实行储备的土地,土地使用权人及其主管部门须到市土地储备交易机构进行申报。
第八条 凡属于储备范围的土地,必须由市土地收购储备管理委员会统一规划、统一收购、统一征用、统一储备、统一供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置土地。
第九条 市土地储备交易机构根据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土地市场供需状况,制定土地储备规划和年度计划,报市土地收购储备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向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来自:www.fangchanshe.com),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集体所有土地因实施城市规划需要占用的,由市土地储备交易机构负责办理征收、征用相关手续。补偿标准参照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原享受政府土地出让金优惠政策的国有企业,其土地转让时由市土地储备交易机构优先收购。
第十一条 土地储备资本金由市财政拨款。
土地收购资金可以通过储备土地的抵押贷款筹措。
土地出让净收益上缴财政,财政应当按照土地储备规划安排一定比例的土地储备资金。核算土地储备
第十二条 土地收购的一般程序:
(一)申请收购。土地使用权人向土地储备交易机构递交申请书,提供有关材料。
(二)权属核查。市土地储备交易机构对申请人提供的土地和附着物的权属、土地面积、附着物面积、四至范围、土地用途等情况进行实地调查和审核。
(三)征询意见。根据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和实际情况,向规划部门征求该宗土地的规划用途。
(四)委托评估。市土地储备交易机构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拟收购土地的补偿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拆迁补偿进行评估。
(五)费用测算。根据调查和征询意见结果,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土地收购补偿费用测算;实行土地置换的,要进行相应的土地费用测算。
(六)方案报批。依据土地权属调查、收购费用测算的结果,提出土地收购的具体方案,报市土地收购储备管理委员会批准。
(七)签订合同。由市土地储备交易机构与原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
(八)收购补偿。市储备交易机构根据合同约定,向原土地使用权人进行补偿;实行土地置换方式补偿的,进行土地置换差价结算。
(九)权属变更。由原土地使用权人和市土地储备交易机构共同向市土地和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注销和变更登记手续。
(十)交付土地。根据收购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原土地使用权人向市土地储备交易机构交付被收购的土地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
第十三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收购土地的位置、面积、用途及权属依据;
(二)土地收购补偿费用及其支付方式和期限;
(三)交付土地的期限和方式;
(四)双方约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五)违约责任;
(六)争议解决办法。
(一)土地收购申请书;
(二)法人资格证明书;
(三)授权委托书;
(四)土地使用权有效凭证;
(五)房屋所有权有效凭证;
(六)土地平面图;
(七)交费凭证;
(八)其他需要提交的资料。
第十五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纳入土地储备,权属变更登记后,原《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予以解除。
第十六条 收购国有土地,根据土地实际投入对土地使用权人给予适当补偿。土地使用权补偿费包括土地使用权人已支付的剩余使用年限的土地出让金部分。
以土地置换方式进行储备的,按前款规定确定置换土地收购补偿费,由市土地储备交易机构与原土地使用权人结算差价。
第十七条 市土地储备交易机构在储备土地出让前,根据需要进行储备土地地上建筑物及附属物的拆迁、土地整理等前期工作。也可以连同建筑物及附属物一同出让。
第十八条 储备土地出让前,市土地储备交易机构可以依法将储备土地使用权单独或连同地上建筑物出租、抵押、临时改变用途等方式有效利用土地;耕作条件未被破坏的,可以继续组织耕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