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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岭市房地产开发用地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02-01 17:50:57 浏览:6890来源:http://www.fangchanshe.com  土地管理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由土地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出让金额5%至10%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房地产开发用地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房地产开发用地以招标、拍卖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时,操作的具体程序和办法,按《铁岭市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2年5月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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