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设计、施工单位有效资质证明(营业执照及资质证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涉及内部装修设计的,还需要提供装修公司营业执照、设计施工资质复印件(加盖装修公司公章);
(5)建筑工程施工调试开通记录、隐蔽工程施工记录(加盖施工单位公章);
(6)设置消防设施的建筑,需提供合格的建筑消防设施技术检测报告;涉及建筑内部装修的,需提供合格的装修材料见证取样检验报告。
四、运作规程
(一)已建房屋业主补办《房地产权证》模式
为进一步提高《房地产权证》的补办效率,按照《总体方案》提出的要求,已建房屋业主在补办《房地产权证》过程中,不需本人亲自前往市镇两级各有关职能部门办理相关具体手续,只需向属地镇街工作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受理后由属地镇街工作办公室统一负责代办(缴费环节除外);已建房屋业主应对所填报和提交的各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后果。
(二)市镇两级运作总体模式
按照两级负责、集中受理、统一审核的运作流程,总体上分为以下四个步骤:
第一步,属地镇街工作办公室组织镇街各有关职能部门进行初审或会审会办。符合补办条件的,加盖“同意补办”及镇街工作办公室公章后报送市工作办公室;不符合补办条件的,退回已建房屋业主,作办结处理。
第二步,市工作办公室组织市各有关职能部门进行复核或会审会办。符合补办条件的,加盖“同意补办”及市工作办公室公章后,退回镇街工作办公室,由其代已建房屋业主前往各有关职能部门统一补办相关具体手续;不符合补办条件,退回镇街工作办公室,作办结处理。
第三步,镇街工作办公室前往各有关职能部门补办相关具体手续,待相关手续补办齐全后,镇街工作办公室转房管所按规定时限内,前往市房产管理局申请核发《房地产权证》。
第四步,市房产管理局核发《房地产权证》后,由镇街房管所通知已建房屋业主前往领取。
(三)镇街初审或会审会办具体规程(按照先后顺序依次排列如下)
1、已建房屋业主向属地镇街工作办公室提出申请并按照本细则的要求提交相应资料后,先由属地镇街工作办公室进行审核(主要审查三项内容:一是已建房屋是否已纳入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建立的备案台帐内;二是根据本细则确定的已建房屋申请补办《房地产权证》所需资料,审核已建房屋业主提交的资料是否齐备;三是初步审查已建房屋业主提交的资料是否真实有效)。经初审,符合条件的转入下一办理环节,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
2、属地镇街工作办公室对已建房屋业主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后,需在2个工作日内,逐一将每宗项目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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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地块位置、用地面积、建成时间、土地及地上建筑物权属人等内容,通过在《东莞日报》刊登、在属地镇街工作办公室门前公示栏进行公示以及在属地村委会公示栏张贴等3种形式,统一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15天(注:在《东莞日报》刊登公示所需费用,由业主自行承担)。在公示期内,属地镇街工作办公室应于2个工作日内,将业主提交的相关资料复印分送属地镇街消防大队;属地镇街消防大队应在5个工作日内,派员对已建房屋进行实地检查;实地检查后,属地镇街消防大队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属地镇街工作办公室出具项目建筑消防安全意见(包括项目是否符合建筑消防安全要求,是否需要补办消防手续,是否需要进行整改以及具体整改要求等)。
3、公示期满后,如有单位或个人提出异议并提供有效举证材料的,由属地镇街工作办公室将有关资料退回已建房屋业主,作办结处理,待其自行处理完毕相关事宜后再行申请补办房地产权手续;如无任何单位或个人对项目公示的内容提出异议,且属地镇街消防大队出具了项目建筑消防安全意见后,属地镇街工作办公室应通知已建房屋业主于3个工作日内,前往镇街工作办公室办理如下手续(按照先后顺序排列如下):
(1)由属地镇街工作办公室根据消防大队出具的项目建筑消防安全意见,告知已建房屋业主具体整改要求,并要求其在1个月内整改完毕(如整改期满后尚未完成整改的,可向属地镇街工作办公室提出延期申请;如整改期满后既未整改完毕,又不提出延期申请的,镇街工作办公室可将有关资料退回已建房屋业主,作办结处理),如其表示同意按照整改要求进行整改的,则由镇街工作办公室与已建房屋业主签订《已建房屋消防安全隐患整改承诺书》(具体样式详见附件4);如其表示不同意进行整改的,则将有关资料退回已建房屋业主,作办结处理(此条款仅限已建房屋现状不符合建筑消防安全,但具备整改条件的)。由属地镇街工作办公室结合已建房屋业主提交的资料,按照本细则确定的标准,计算出已建房屋业主在补办《房地产权证》过程中,需缴交的各类规费和处罚款的大致数额(详见附件3),并告知已建房屋业主。如其表示同意缴交上述费用,则由镇街工作办公室与已建房屋业主签订《同意缴交各类规费和处罚款承诺书》(合并在《审批总表》内,详见附件1);如其表示不同意缴交上述费用,则将有关资料退回已建房屋业主,作办结处理。
(2)属地镇街工作办公室向已建房屋业主核发《同意受理补办〈房地产权证〉手续通知书》(具体样式详见附件5)。
4、属地镇街工作办公室将受理的每宗项目,按照一个项目一个卷宗(包括《审批总表》和已建房屋业主提供的相关资料等)的方式进行建档后,再将每份卷宗复印为若干份(每份复印件加盖“与原件核对无异”和镇街工作办公室的公章)。
5、属地镇街工作办公室按照并联审批的方式,将复印的卷宗对照《审批总表》的要求,同时分送属地镇街规划所、规划建设办及消防大队进行审核(其中《审批总表》采取书面和电子文档两种方式发送至各相关职能部门)。不论项目是否符合有关条件,上述各有关职能部门均应在10个工作日内(消防部门除外),在《审批总表》(包括书面和电子文档)注明具体意见并加盖公章,并退回属地镇街工作办公室汇总。其中:
(1)属地镇街规划所:审核资料是否齐备,项目红线是否符合已建房屋补办《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基本条件;按要求绘制用地红线图,并提供该项目所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位置图和图则或总规位置图;审核项目的用地红线与土地权利证书界线是否相符;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到现场实地勘测,核对项目的实测图、现状、现状全貌数码相片和总平面图的是否一致;核对建筑物外立面及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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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布局与送审图纸是否一致,并填写实地勘测情况记录表。但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同意其补办规划手续:位于生态控制线范围内或总体规划的非建设用地范围内的(特殊情况经专项评估且经市镇两级会审会办批准的除外);与规划的道路存在矛盾的;与规划的市政公共设施和公共绿地有冲突的。
(2)属地镇街规划建设办:负责核实项目的具体建成时间(如无历史文件证明的,则以属地村(居)委会出具证明、并已向社会公示的时间为准);负责审核该工程质量验收是否为合格工程或房屋安全状态不属于C、D类工程;审核项目是否符合补办《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竣工验收备案证书》或《东莞市房屋安全检查证书》的条件。
(3)消防部门:通过实地勘察和查阅相关资料两种方式,核实项目是否符合建筑消防安全要求(包括整改后)。
6、属地镇街工作办公室收齐上述职能部门意见后,应将各职能部门上报的《审批总表》(电子文档)进行汇总整合,形成一份统一的《审批总表》(内容包括各职能部门意见和电子公章),然后再进行分类处理:
(1)不符合补办《房地产权证》基本条件之一的项目,直接将有关资料退回已建房屋业主,作办结处理。
(2)对于上述各职能部门均表示符合补办《房地产权证》所需的各种类型证件条件的,由属地镇街工作办公室直接加盖“同意补办”和镇街工作办公室公章,并将有关资料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五份)报送市工作办公室进行审核或组织会审会办(其中《审批总表》采取书面和电子文档两种方式报送至市工作办公室,电子文档内容要求包括镇各有关职能部门意见以及电子公章)。
(3)对于符合补办《房地产权证》所需的各种类型证件的基本条件要求,但与有关规定的条件和要求不完全吻合的项目,由属地镇街工作办公室组织镇街有关职能部门进行集中会审会办(原则上每月进行两次,定于每月14号和28号,遇节假日顺延);会审会办的审核理由及最终结果,应以纪要形式进行存档。经镇会审会办同意补办手续的项目,由属地镇街工作办公室直接在《审批总表》上加盖“同意补办”和镇街工作办公室公章,并附上会议纪要及有关资料原件连同复印件(一式五份)一并报送市工作办公室进行审核或组织会审会办(其中《审批总表》采取书面和电子文档两种方式发送至市工作办公室,电子文档内容要求包括镇街各有关职能部门意见以及电子公章);经镇街会审会办不同意补办手续的项目,由属地镇街工作办公室在纪要中列明具体理由,并将纪要及相关资料退回已建房屋业主,作办结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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