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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

时间:02-01 17:46:48 浏览:6445来源:http://www.fangchanshe.com  房产综合

    第四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按本条例规定应当公告的事项,应当在登记机关指定的报纸上公告,公告费用由有关权利人承担

    第四十八条 房地产权证书破损,经登记机关查验确需换领的,予以换领。

    因房地产权证书灭失申请补发的,应当向登记机关报失,并刊登灭失声明和补发公告;经三个月无异议的,予以补发,并在新颁发的证书上注明“补发”字样。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施行前依法颁发的土地使用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书和房地产权证书继续有效,并可以更换。

    第五十条 本条例施行前,应当登记而未登记的

www.fangchanshe.com 房地产,当事人应当在本条例施行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登记申请。登记机关对历史遗留的房地产权利问题应当根据当时的政策、规定和实际情况处理。

    第五十一条 本条例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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