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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工程建设监理招标投标实施办法

时间:02-01 17:44:43 浏览:6615来源:http://www.fangchanshe.com  工程建设

    (三)授权委托书无投标单位法人章、法定代表人印鉴,或非原件;
    (四)投标单位与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在名称上和法人地位发生实质性的改变;
    (五)投标文件逾期送达;
    (六)投标书没有响应招标文件;
    (七)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未如期参加会议;
    (八)监理费报价低于国家标准下限。
    第二十一条 投标单位投标时须按投标须知的要求向招标单位交纳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一般不超过5000元。投标保证金可采用现金、支票、银行汇票,也可以是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
    中标单位的投标保证金在签订监理合同时,予以退还(无息)。未中标单位的投标保证金应在确定中标结果后的两日内,予以全额退还(无息)。

    第四章 开标与评标
    第二十二条 开标、评标、定标活动应在招投标办和监理管理机构监督下进行,由招标人或受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主持。
    第二十三条 评标、定标实施细则由招标人制定,并在开标前一天报建设监理管理机构和招投标办审定。
    第二十四条 评标一般采用综合计分法,是指通过符合性和响应性检验的投标文件,以监理大纲、项目监理机构、人员构成、业务技术水平、监测设备、企业资质情况和业绩等多个因素为评价指标,并将各指标量化记分,按总分排列优劣顺序,确定中标候选人的方法。
    具体评标细则和方法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评标小组成员必须按规定的评标办法进行打分,将分项分值相加,然后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取余下分数的平均分即为投标单位的得分。
   

www.fangchanshe.com 第二十五条 招标人主持开标会时,应向到会的投标人宣布评标、定标办法,并由工作人员当众启封投标文件及修改文件,宣布有效投标文件,公布投标文件的主要内容。
    第二十六条 评标应由评标委员会组织。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应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专家不能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标专家应在开标前一天从监理招投标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确定。抽取办法参照徐建委(2000)第84号《关于我市建设工程招标评标抽取评委操作规程的通知》执行。
    第二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事先公布的评标办法审查投标书,必要时可就投标书中的问题向投标单位提出询问,投标单位以书面方式作出澄清和确认,但不能更改报价、主要监理人员等实质性内容。开标会后提出的任何修正声明或附加条件,一律不作为评标的依据。
    第二十八条 招标单位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单位中确定中标单位,招标单位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单位。
    第二十九条 确定中标人后三天内,招标人应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第三十条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三十日内,招标人和中标人依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有关规定,签订监理委托合同报建设监理管理机构审查后并报招投标办备案。合同应当采用国家颁布的示范文本。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招标单位、投标单位、招标代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招投标办提请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中止招标、取消中标资格、吊销监理资质证书,并可依据《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徐州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暂行办法》等有关条款处以罚款:
    (一)应当招标的工程而未招标或自行招标的;
    (二)未按本办法进行招标,经指出后仍不纠正的;
    (三)进场监理人员与投标书确定的监理人员不符的;
    (四)采用不正当手段,致使不应当中标的单位中标的;
    (五)提供虚假资料,进行招标、投标的;
    (六)定标后,无正当理由拒签监理合同的;
    (七)签订背离合同主要内容的补充合同或协议的。
    第三十二条 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机构、招投标办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玩忽职守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招标单位发出招标文件后,由于招标单位的原因而中止招标的,应向

www.fangchanshe.com 投标单位或中标单位赔偿双倍投标保证金,并与中标单位补签监理合同。定标后,招标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责令改正,并处罚金。
    第三十四条 招标单位和投标单位在招标活动或履行监理合同过程中发生纠纷(来自:www.fangchanshe.com),应当协商解决,或者由工程监理管理机构、招投标办进行调解。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的,应当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没有达成仲裁协议或仲裁协议无效的,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由徐州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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