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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时间:02-01 17:48:11 浏览:6362来源:http://www.fangchanshe.com  工程建设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应当由负责该项目的质量监督人员编写,有关专业监督人员签认,质监机构负责人审签,并加盖质监机构的公章。
    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投诉和处理,依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质监机构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三条 抢险救灾及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设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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