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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房产社房地产知识房地产法规工程建设岳阳市预拌混凝土管理暂行办法(2008) 正文

岳阳市预拌混凝土管理暂行办法(2008)

时间:02-01 17:46:27 浏览:6806来源:http://www.fangchanshe.com  工程建设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湖南省散装水泥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现场搅拌混凝土的,由市建设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按照搅拌的混凝土每立方米2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对违反《湖南省散装水泥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擅自现场搅拌混凝土的,由市建设局责令改正,限期补办确认手续;逾期不改正的,按照搅拌的混凝土每立方米1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第二十六条 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的,市建设局除依法进行处罚外,将依据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公示制度的通知》(湘建建〔2008〕39号)规定对责任主体予以处理。
第二十七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依法依规作出处理;构成犯罪的,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各县、市、区预拌混凝土的监督管理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8年6月12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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