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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房产社房地产知识房地产法规工程建设银川市建筑管理条例(2006修订) 正文

银川市建筑管理条例(2006修订)

时间:02-01 17:47:50 浏览:6540来源:http://www.fangchanshe.com  工程建设

    (一)未按规定办理工程报建手续已经开工的;
    (二)建设工程未按规定招标的;
    (三)未按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四)未按规定办理建设工程开工审批和施工许可证而擅自开工建设的;
    (五)指定设备、材料销售单位的;
    (六)涉及主体或承重结构变动的维修及装饰装修工程,以及涉及建筑物外形变动较大的工程,没有设计方案且未经批准而擅自动工的;
    (七)擅自更改设计文件的;
    (八)工程发包中违反工程造价规定、压级、压价或者要求承包方以带资垫款作为前提条件以及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的;
    (九)未经竣工验收就使用工程的。
    第五十五条 勘察设计单位和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没收违法所得和勘察、设计技术文件,警告、责令停业整顿、建议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并处以5000元至50000元的罚款:
    (一)无证或未经批准越级进行勘察、设计的;
    (二)伪造、涂改、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转让、出借设计图签、图章的;
    (三)勘察、设计技术质量低劣,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
    (四)指定设备、材料销售单位的。
    第五十六条 建设工程承包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同时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没收违法所得,警告、停工整顿、停止半年或1年的投标资格,建议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处罚,并处

www.fangchanshe.com 以工程造价0.6%至2%的罚款:
    (一)无证或未经批准越级承包工程的;
    (二)承包工程后又将工程转包、挂靠承包的;
    (三)伪造、涂改、转让、出借资质证书的;
    (四)招标投标中哄抬或不合理降低标价,串通投标的;
    (五)违反施工安全及现场管理规定的;
    (六)未按设计文件施工,违反国家技术标准、行业技术标准或地方技术标准、质量验评标准、施工规范、操作规程、造成质量低劣,存在质量隐患或发生质量事故的;
    (七)采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设备、构配件、预拌混凝土的;
    (八)按规定应当使用预拌混凝土的工程,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在现场搅拌混凝土的;
    (九)未按规定实行质量保修的。
    第五十七条 建设工程监理、代理及造价咨询等中介服务单位违反国家和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没收违法所得,警告、建议吊销资质证书的处罚,并处以5000元至50000元的罚款:
    (一)无资质证书、越级从事工程建设监理、代理、造价咨询的;
    (二)工程咨询单位同时为招标方和投标方对同一工程提供咨询服务的;
    (三)从事招标投标代理服务,在招投标过程中弄虚作假或泄露标底的;
    (四)从事承包工程业务和经营建筑材料、构配件和建筑机械、设备的。
    第五十八条 因监理责任造成损失的,监理单位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五十九条 外省、市、县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到我市从事建筑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开展业务,并处以5000元至50000元的罚款:
    (一)未办理资质验证和登记手续的;
    (二)未取得进银许可证的。
    第六十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重大质量或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主管负责人和主要责任人行政处分。
    第六十一条 对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建筑管理职务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六十二条 违犯本条例规定,属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职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罚,涉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职责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共同进行处罚。
    第六十三条 国家工作人员和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在执行建筑管理职务时滥用职权、工作失职、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行

www.fangchanshe.com 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自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自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又不起诉,也不执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十五条 罚没款应使用统一的票证,并上交同级财政部门。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条例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六十七条 涉及本条例的收费立项和收费标准,按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十八条 本条例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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