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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建筑市场管理办法

时间:02-01 17:53:01 浏览:6161来源:http://www.fangchanshe.com  工程建设

    第二十九条 外省、市、县的建筑企业和个人到我市从事建筑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银川市建设管理条例》,责令停止开展业务,并处以5000元至50000元的罚款。
    (一)未办理资质验证和登记手续的;
    (二)未取得进本市许可证的。
    第三十条 建筑市场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入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银川市建设委员会和银川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5年5月8日银川市人民政府发布的《银川市建筑市场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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