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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4年)

时间:02-01 17:48:52 浏览:6751来源:http://www.fangchanshe.com  工程建设

    第二十六条 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第二十七条 因保修人未及时履行保修义务,导致建筑物毁损或者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保修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保修人与建筑物所有人或者发包人对建筑物毁损均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解释自二○○五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施行后受理的第一审案件适用本解释。

    施行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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