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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时间:02-01 17:47:29 浏览:6849来源:http://www.fangchanshe.com  工程建设

    第二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重点建设项目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法干预重点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
    (二)收受、索取重点建设项目投资方、项目法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供应单位财物或者其他非法利益的;
    (三)截留、挪用、克扣重点建设征地拆迁、安置补偿经费的;
    (四)拒绝、借故拖延办理依法应当办理的重点建设项目手续,对重点建设项目或者建设各方乱收费、乱罚款或者摊派的;
    (五)参与、组织、操纵、纵容对重点建设项目的敲诈、阻工行为的;
    (六)其他严重妨害重点建设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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