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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长江防洪工程管理办法

时间:02-01 17:50:36 浏览:6767来源:http://www.fangchanshe.com  工程建设

    第二十三条 被处罚的单位和个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四条 阻挠、威胁防洪工程管理人员执行公务,蓄意制造水事纠纷,强制管理人员改变防洪工程及设施控制运行方案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来自:www.fangchanshe.com),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长江防洪工程管理人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办事。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者,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沿江各市、县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1年3月22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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