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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重点建设项目稽察实施办法(试行)

时间:02-01 17:52:40 浏览:6427来源:http://www.fangchanshe.com  工程建设

    5、负责与各市、各部门的联络和协调工作。

    6、承办省政府、国家计委重大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及省计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十)稽察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稽察人员依法执行公务,不得打击报复稽察人员。稽察人员开展稽察业务时享有下列权利:

    1、可以要求项目单位提供与稽察有关的文件、资料、数据,查阅项目单位的会计帐簿、会计凭证等财务资料,必要时可对有关人员进行质询;

    2、可以向项目参建单位、设备材料供应商以及与建设项目有关联的企事业单位调查和了解有关情况,必要时也可查阅这些单位的有关会计帐簿、会计凭证等资料;

    3、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经稽察办公室商请各级有关管理部门提供相关资料;

    4、可随时进入施工、仓储、办公、检测、试验等与项目建设有关的场所和地点进行现场查验和取证;

    5、监督项目初步设计审查、施工图设计审查、招标投标、竣工验收等重大活动,参加项目建设有关重要会议。

    6、在稽察现场发现明显存在的需要立即制止的问题时,可当场责令予以纠正。

    (四十一)稽察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依法行使职责,坚持原则,自觉维护国家利益;

    2、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监督,不越权干预项目单位的正常建设活动;

    3、认真进行稽察工作,保证工作质量和效率,及时完成稽察任务;

    4、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反映项目建设的情况和问题;

    5、对建设单位反映的需要上级部门解决和协调的问题,应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并帮助解决;

    6、办理稽察事项时,与被稽察单位或者稽

www.fangchanshe.com 察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7、保守国家秘密和被稽察单位的商业秘密。

    (四十二)稽察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自觉纠正和防止各种违规违纪行为。

    (四十三)稽察人员在稽察工作中成绩突出,为维护国家利益做出重要贡献的,应给予奖励。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四十四)稽察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对被稽察项目的重大问题隐匿不报,严重失职的;

    2、与被稽察单位串通,编造虚假稽察报告的;

    3、干预被稽察单位正常的建设活动,致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4、泄露国家秘密或被稽察单位商业秘密的;

    5、违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廉洁从政有关规定的。

    七、被稽察单位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四十五)被稽察单位在接受稽察时享有下列权利:

    1、对稽察中发现的问题,可以向稽察人员进行申辩;对稽察报告和处理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向稽察办公室提出申诉。

    2、发现稽察人员有违纪、违法行为的,有权向稽察办公室、监察部门和司法机关投诉。

    3、对需要上级单位协调解决的问题以及外界干扰工程建设的情况,可向稽察办公室报告。

    (四十六)被稽察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积极协助稽察人员的工作,如实提供稽察工作需要的文件、资料、数据。

    2、自觉执行稽察办公室制定的文件和资料报送制度、项目月信息报表制度、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等各项规章制度。

    3、下列文件、资料、数据和信息必须及时报送稽察办公室:

    (1)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的总说明,开工报告及各阶段批复文件复印件;

    (2)咨询单位的项目评估意见、初步设计的专家评审意见;

    (3)上报有关部门审批的关于调整项目建设方案、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资金来源、投资概算等方面的报告及批复文件复印件;

    (4)监理月报和向项目法人的报告;

    (5)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参建单位的资质和资信证书复印件,各参建单位的基本情况介绍;

    (6)重大设计变更报告及批复文件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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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w.fangchanshe.com p; (7)政府质量监督部门的检查验收报告;

    (8)项目单位编制的年度实施计划,季度、年度会计报表,建设项目基本情况表,项目建设月度信息报表;

    (9)审计单位的审计报告;

    (10)有关竣工验收的文件复印件;

    (11)稽察单位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4、下列重大事项必须及时报告稽察办公室:

    (1)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调整审查;

    (2)项目招标、评标;

    (3)项目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变动;

    (4)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更换以及不合格施工队伍的清除出场;

    (5)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6)项目竣工验收;

    (7)重要的经验教训现场会议或总结会议;

    (8)其他相关的重大事项。

    5、对稽察人员在稽察过程中指出的急需纠正的问题,应当立即停止有关行为,并采取适当措施积极挽回其造成的损失。

    6、接到整改通知后,应按要求认真进行整改,并将整改结果按要求期限报省计委并抄送稽察办公室。

    (四十七)被稽察项目单位、有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的,对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提请有关部门和当地政府给予行政或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违反本办法第(四十六)条之1、3、4、5款规定的;

    2、拒绝、阻碍稽察人员执行任务或者打击报复稽察人员的;

    3、向稽察人员馈赠物品、支付报酬、提供福利待遇,影响稽察人员公正履行职责的。

    八、附则

    (四十八)稽察人员在项目稽察过程中所发生的交通、住宿等费用,先由市计委垫付,省稽察办公室每半年与市计委结算一次,各市不得将垫支费用转嫁给项目单位。市计委无力垫付的,由稽察办公室直接结算。

    (四十九)各市对市一级政府出资、融资和管理项目的稽察,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五十)本办法由省计委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五十一)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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