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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室内装饰管理办法

时间:02-01 17:44:43 浏览:6816来源:http://www.fangchanshe.com  装饰装修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施工企业或者个人未按本办法规定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或者装饰工程经检验质量不合格的,由技术监督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可处五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企业或者个人在室内装饰活动中,违反消防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消防管理部门按照消防管理的有关规定查处。
    第二十八条 市城镇集体资产管理局可以将本办法规定其享有的行政处罚权。委托给市室内装饰管理办公室实施。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或者《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来自:www.fangchanshe.com),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或者申请复议。
    第三十条 室内装饰管理的有关单位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其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徐州市法制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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