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电网经营企业根据对本年度电费减收金额的预计情况,按照认购价格从低到高的顺序确定发电侧低谷电量的提供方和电价、电量。基于环保考虑,在同等报价水平下,优先考虑排污水平较低或新上脱硫脱氮设施的发电企业。
5、经北京市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认定认购方案后,由电网企业组织有关发电企业签订认购协议并具体落实。
6、电网经营企业在每年的1月底前,将上年度的电价联动方案执行情况向各发电企业通报。
三、其他
(一)本细则由北京市经济委员会负责解释。
(二)电价联动的执行情况,由北京市电力行政管理部门监督。
(三)本细则与《北京市电采暖低谷电优惠办法》同步实施。
附件三
北京市电采暖市场规范细则一
(试行)
为了规范北京市电采暖市场,引导用户采用安全可靠、售后服务好的电采暖设备,实行电采暖设备生产、销售、安装企业登记制度和电采暖设备业绩择优公示制度。通过北京市电力需求侧管理网站(www.bjdsm.com)等媒体公布有关信息,为电采暖用户和经营者提供畅通的信息沟通渠道,鼓励电采暖用户和经营者共同参与维护电采暖市场秩序。北京市电力管理办公室负责规范北京市电采暖市场。
一、电采暖设备生产、销售、安装企业登记制度
(一)鼓励在北京地区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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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安装电采暖设备的企业进行登记。登记企业生产、销售的电采暖设备,择优对其业绩进行公示。
(二)按照生产、销售、安装三个类别,在网站等媒体上公布登记企业的有关情况,以便用户了解、查询、监督。
(三)登记的程序
1、生产、销售、安装企业分别提供相应的资质、证书等文件,以及2000年以来业绩报表、联系方式,详见网站。
2、持以上材料到北京市电力管理办公室指定地点登记。
3、材料真实、齐备的企业,于5个工作日内登记完毕,不收取费用。
4、完成登记程序的企业,于3个工作日内在网站的登记企业名录上予以公布。
5、生产、销售、安装企业的上述材料如有变更,应及时申请修改登记的内容。
二、电采暖设备业绩择优公示制度
(一)为给用户在选择电采暖类型、设备时提供更好的帮助信息,对经过登记的电采暖设备生产企业的产品,择优进行业绩公示。
(二)业绩公示的主要依据:电采暖设备的应用面积、运行状况、售后服务网点、售后服务水平、投诉及处理情况等因素的综合考虑。
(三)在网站上公示业绩较好的电采暖设备;鼓励电采暖用户、经营者参与、监督公示标准的制定。
(四)根据销售、投诉等最新信息,对公示名单进行动态管理。
(五)具备以下条件的企业有资格进入公示名单:
1、已经登记;
2、按期、按质报送有关统计报表;
3、在北京地区安装运行的电采暖设备、产品(使用面积一万平方米以上),运行二年以上且无安全质量事故;
4、电采暖设备的应用面积、平均运行费用、售后服务网点、售后服务水平、投诉及处理情况等方面在同类产品中较好。
三、责任
(一)伪造、冒用、转让、提供虚假的各类证书、证明的,除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外,取消其企业登记,情节严重的将在网站上公布有关情况。
(二)对于统计报表中发生虚报、错报、漏报等问题的企业,书面予以提醒;累计三次发生此类问题的,取消其两年内进行业绩公示的资格,情节严重的将在网站上公布有关情况。
(三)因非用户责任,电采暖设备导致人员伤亡等重大事故的,除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外,取消其企业登记。
(四)其他违反国家有关产品安全质量许可、产品质量认证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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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sp; 四、 附则
(一)本细则由北京市经济委员会负责解释。
(二)本细则与《北京市电采暖低谷电优惠办法》同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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