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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市政府债务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02-01 17:52:20 浏览:6995来源:http://www.fangchanshe.com  市政配套

    审计机关应当对最终债务人的债务资金使用情况和偿债计划的落实情况进行年度审计或者跟踪审计。
    第三十条 最终债务人在使用政府债务资金项目完成后30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发展改革部门和审计机关提交使用政府债务资金项目终结报告。
    接到终结报告后,审计机关应当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全面审计。
    第三十一条 各级政府应当建立监测政府债务的指标体系和预警机制,根据政府债务风险情况,制定有效的防范和化解措施及应急预案。
    第三十二条 政府债务的举借、使用、偿还等情况应当列入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范围,其审计结果作为考核领导干部的内容。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一)未按照规定原则和程序举借政府债务的;
    (二)政府部门未将债务收支纳入部门预算的;
    (三)违反规定,擅自出具担保的;
    (四)虚报项目,骗取政府债务资金的;
    (五)不向财政部门提供财务报表和债务报告的;
    (六)配套资金不落实的;
    (七)截留、挪用政府债务资金和偿债资金的;
    (八)拒不偿还政府债务的。
    第三十四条 财政部门及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应当秉公执法,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组织实施。
&n

www.fangchanshe.com bsp;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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