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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房地产和建筑业项目属地化税收管理办法(试行)

时间:02-01 17:48:11 浏览:6629来源:http://www.fangchanshe.com  房产综合

    哈政办发[2006]18号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哈尔滨市房地产和建筑业项目属地化税收管理办法(试行)
    (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哈尔滨市财政局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为加强房地产和建筑业税收征收管理,保障国家税收收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及发票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6〕128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房地产和建筑业项目属地化税收管理是指地方税务机关通过信息化手段,以本辖区内的房地产和建筑业工程项目为管理对象,应用房地产和建筑业项目税收管理系统软件,对纳税人进行税收管理的一种模式。
    第二条 项目所在地的区、县(市)地方税务机关对房地产和建筑业实行项目属地化管理的具体内容:
    (一)受理辖区内房地产和建筑业工程项目的报验登记或项目登记;
    (二)积极与同级规划、建设、房产、城管等部门建立信息传递渠道,及时了解已批准立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建筑工程项目的基本信息,并对上级传递、自行采集和纳税人报送的项目信息、申报信息、入库信息进行登记、录入、汇总、分析、传递、比对;
    (三)对税收政策进行宣传解释,及时反馈征管中出现的问题;
    (四)掌握房地产销售和工程项目进度及工程项目结算情况;
    (五)根据房地产销售和建筑业工程进度,监控房地产和工程项目的纳税申报、税款缴纳情况,负责项目的营业税及其附加税费、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确保税款及时、(来自:www.fangchanshe.com)足额入库。
    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征收,按征收方式进行分类管理。对

www.fangchanshe.com 财务核算健全,能够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对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纳税人,一律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六)对使用销售不动产和建筑业发票的纳税人实行分类管理,并监督纳税人合法取得、使用和开具发票;
    (七)房地产项目销售完毕及建筑业工程项目完工后,要及时清缴税款,缴销发票,注销报验登记或项目登记。为持有《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或其他经营活动税收证明的纳税人办理回执手续。
    第三条 纳税人从事房地产开发、销售不动产或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应在取得建筑施工许可证、签订建筑业务工程合同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项目登记。其中:纳税人项目所在地或劳务发生地与其机构所在地在同一区、县(市)的,应持有关资料到其机构所在地的区、县(市)地方税务局办理房地产、建筑安装工程项目登记;纳税人项目所在地或劳务发生地与其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区、县(市)的,纳税人应到机构所在地的区、县(市)地方税务局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或其他经营活动税收证明,凭证明及有关资料到项目所在地或劳务发生地的区、县(市)地方税务局同时办理报验登记和项目登记。每个项目单独进行登记、申报。纳税人办理项目登记时,房地产企业和建筑业企业需分别提供以下资料:
    (一)房地产业项目登记资料
    1.《房地产项目登记表》的纸质和电子文档;
    2.法人代表身份证、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外来企业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或其他经营活动税收证明;
    4.项目核准通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证、建筑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房源平面图、房地产销售合同复印件;
    5.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二)建筑业项目登记资料
    1.《建筑业项目登记表》的纸质和电子文档;
    2.法人代表身份证、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nb

www.fangchanshe.com sp; 3.工程中标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监理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5.分包、转包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6.工程预算资料、施工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7.外来施工企业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或其他经营活动税收证明;
    8.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项目所在地区、县(市)地税机关受理申报后,对审验相符的,给予办理项目登记和报验登记手续,原件退还纳税人,并将《房地产项目登记表》、《建筑业项目登记表》及所需资料的复印件留存,建立项目登记管理档案;对资料不全的,应当在取得后逐步补齐。
    第四条 纳税人项目登记内容发生变化,应自登记内容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持《房地产项目登记表》或《建筑业项目登记表》的纸质和电子文档,向房地产项目所在地或建筑业应税劳务发生地的区、县(市)地方税务机关进行变更项目登记。
    纳税人房地产项目销售完毕和建筑业工程项目完工注销的,应自房地产项目销售完毕和建筑业工程项目完工并结清税款后30日内,持下列资料向房地产项目所在地和建筑业劳务发生地地税机关办理注销项目登记。纳税人项目所在地或劳务发生地与其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区、县(市),并已办理报验登记的,应同时办理核销报验登记。核销登记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房地产项目登记表》、《建筑业项目登记表》的纸质和电子文档;
    (二)房地产、建筑业工程项目的税收缴款书;
    (三)建筑业工程项目竣工结算报告或工程结算报告书;
    (四)未使用的发票;
    (五)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五条 纳税人应按月向项目所在地区、县(市)地方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除按现行规定每月报送纳税申报资料外,还须在申报期内填报《房地产销售明细表》、《房源平面图》、《建筑业工程项目税收管理申报表》、施工监理部门出具的施工进度证明(工程监理月报)、建设单位确认的施工进度证明和开具销售不动产、建筑业发票的电子信息,以及项目所在地区、县(市)地税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第六条 扣缴义务人履行代扣代缴税款义务时,应建立代扣代缴税款台账,如实记载被扣缴纳税人的名称、工程项目的名称、地点及编号、代扣代缴税款凭证号、代扣代缴税款的时间和税额,同时接受税务机关的检查。代扣代缴业务结束后,扣缴义务人应将代扣代缴税款凭证向地税机关缴销,并结清应代扣代缴的税款。
    第七条 区别不同情况,将房地产和建筑业纳税人分为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纳税人。
    (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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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依法办理税务登记证;
    2.执行房地产、建筑业项目属地化税收管理办法;
    3.按照规定进行房地产、建筑业工程项目登记和报验登记;
    4.使用满足税务机关规定的信息采集、传输、比对、开票和申报的项目管理软件。
    (二)不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纳税人为代开票纳税人,由项目所在地区、县(市)地方税务局为其代开发票。代开票纳税人须提供以下资料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
    1.完税凭证;
    2.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不动产销售、建筑劳务合同或其他有效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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