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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管理办法

时间:02-01 17:50:36 浏览:6443来源:http://www.fangchanshe.com  房产综合

    淄建发[2007]87号 
    生效日期 2007年10月1日  
    颁布日期 2007年9月19日 
    淄博市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二〇〇七年九月十九日
    淄博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管理工作,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和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行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制度的通知》(淄政办发[2007]6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竣工综合验收备案(以下简称“综合验收备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综合验收备案的管理工作。具体管理工作由市、区县房地产综合开发管理机构组织实施。
    第四条 综合验收备案管理,实行市、区两级管理和项目属地管理。张店区、淄川区、博山区、周村区、临淄区、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城市规划区内建筑面积总计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由市开发管理机构实施具体管理,其他房地产开发项目,(来自:www.fangchanshe.com)由项目所在地的区开发管理机构实施具体管理。
    县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由县开发管理机构实施具体管理。
    第五条 开发项目竣工后,开发企业必须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进行项目综合验收。分期开发的项目可分期进行综合验收。
    第六条 综合验收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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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w.fangchanshe.com bsp;  1、开发项目是否按照审批规划开发建设;
    2、基础设施和配套公用设施是否按规划建设完毕;
    3、单项工程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工程质量验收标准,质量验收手续是否完备;
    4、住宅产业化技术要求是否落实;
    5、前期物业管理是否落实;
    6、法律法规等规定需要验收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开发企业是开发项目综合验收的第一责任单位,依据法律、法规及开发合同约定事项承担相关责任。参加开发项目综合验收的单位和个人,对其出具的工程质量鉴定意见和竣工验收结论负责。
    第八条 开发企业应当自综合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开发项目综合验收报告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报相应的综合验收备案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备案机构)备案。
    开发项目综合验收报告应附有下列材料:
    1、《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
    2、基础设施和配套公用设施按规划建设完毕的证明材料;
    3、城市排水许可证明材料;
    4、供水、供热、供电、煤气等公用基础设施的验收合格证明;
    5、《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6、《房地产项目开发建设合同书》、《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
    7、落实住宅产业化技术要求的证明材料;
    8、落实前期物业管理的证明材料;
    9、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九条 综合验收备案办理程序(综合验收备案流程图附后):
    1、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前,开发企业到相应的备案机构领取《淄博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表》和《淄博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报告》标准文本,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对项

www.fangchanshe.com 目进行综合验收;
    2、项目综合验收合格后,开发企业持《淄博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表》、《淄博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报告》和相关资料到相应备案机构提出综合验收备案申请;
    3、备案机构应当于受理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对备案资料进行审查,提出备案资料审查意见,对审验合格的开发项目准予备案,并签发《淄博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表》;
    4、由各区县开发管理机构备案的,审验合格30日内将《淄博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综合验收备案表》报市开发管理机构存档。
    第十条 开发企业交付商品房时,应向买受人提供《淄博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报告》和《淄博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表》。
    第十一条 《淄博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表》和《淄博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报告》标准文本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一式三份,市开发管理机构、区县开发管理机构、开发企业各执一份。
    第十二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开发企业在综合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城市规划、住宅产业化技术规定和基础设施、公用设施配套建设要求及开发合同约定行为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重新组织综合验收。
    第十三条 开发项目综合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验收不合格的,开发企业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四条 开发项目未经综合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由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开发项目投资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
    开发项目未经综合验收备案的,配套预存款不予全额解控。
    第十五条 市、区县开发管理机构应当加强综合验收备案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把关。参加开发项目综合验收的单位和个人在竣工验收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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