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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使用管理试行办法(2008)

时间:02-01 17:51:59 浏览:6422来源:http://www.fangchanshe.com  房产综合

第二十六条 市公房管理中心应建立社会保障性住房房屋管理档案及维修管理档案。
出售的社会保障性住房售房单位应在购房人入住前将申请信息资料等送市公房管理中心备案。
第二十七条 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单位应在办理房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书后30日内,提供楼盘表及工程建设档案等相关资料。市保障住房办组织市国土房产局、市建设与管理局等相关部门进行移交。
物业服务企业应提前介入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移交,并做好相关前期工作。

第四章 管理费用
第二十八条 社会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等级及收费标准,由市物价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国土房产局、市建设与管理局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九条 社会保障性住房的业主应按规定缴交物业服务费和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已出租的社会保障性住房,市公房管理中心应在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由承租户按规定缴交物业服务费。
第三十条 社会保障性住房住户属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住户自付物业服务费的20%,财政补助物业服务费的80%;属于其他低收入家庭的,住户自付物业服务费的60%,财政补助物业服务费的40%;不属于低收入家庭的,财政不给予物业服务费补助。
物业服务补助费可在住户缴交物业服务费时直接扣减,由物业服务企业汇总统计后报市公房管理中心核拨。
第三十一条 社会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补助费、政府委托管理费、监管工作经费、未出售出租房屋管理费、前期物业费用、政府承担的房屋维修费用和公共维修金,及小区智能化管理建设等相关管理费用纳入财政预算。
第三十二条 社会保障性住房项目内非住宅用房由市公房管理中心统一对外公开招租,收入全额上缴市财政。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社会保障性住房使用管理主管部门应组织对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及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社会保障性住房使用管理职责情况进行检查。
第三十四条 市公房管理中心应组织对物业服务企业进行考评,考评情况应报送各区政府和社会保障性住房使用管理主管部门。考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从业人员如有参与社会保障性住房中介,或有纵容、隐瞒社会保障性住房转让、出租、转租、转借等违规使用行为的,应予严肃处理。
第三十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及有关单位的相关工作人员在履行社会保障性住房使用管理工作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依法追究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分散在其它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社会保障性住房,由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所在小区物业

www.fangchanshe.com 管理服务企业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三十八条 社会保障性住房小区可按有关规定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
第三十九条 人才住房的使用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市国土房产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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