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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政发[2007]9号
关于加强咸宁市城市房地产管理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经济开发区:
为规范我市房地产规划和市场管理,实现城市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发[2003]18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省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鄂政发[2004]29号)等文件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停止单位住房建设审批。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坚决停止行政事业单位新建住房审批,发展改革部门停止项目立项,规划、国土、建设等部门停止建房许可。
企业原则上不得新建住房,但住房困难户较多的工矿区和困难企业,经所在市、县人民政府批准,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的前提下,可以利用自有土地进行集资、合作建房。参加集资、合作建房的对象,必须限定在本单位无房户和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家庭,住房建筑面积每套不得超过80平方米。凡已享受房改政策,购买了经济适用住房或参加了集资、合作建房的人员,不得再次参加集资、合作建房。严禁以集资、合作建房名义变相搞住房实物分配或进行房地产开发经营。
二、停止市区个人建房审批。市城区内个人建房,实行分类管理。分类管理范围根据城市建设、产业结构调整和城市规划等因素划定。一类管理区范围包括温泉街道办事处、永安街道办事处;浮山街道办事处(不包括鸡子
三、严格规范危旧房屋拆除改建行为。城市规划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危旧房拆除改建为名,变相搞住房实物分配或进行房地产开发经营。确属危旧房改造的单位和个人,经房屋安全鉴定部门鉴定为危房的,经规划部门和房地产管理部门批准,可以申请以原址、原合法建筑面积、原合法建筑高度维修或翻修。在异地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原土地由政府土地储备部门收储。严格规范城市旧城区建设开发行为,旧城区改造以对设施简陋、交通阻塞、污染严重、安全隐患大的地方进行综合整治为主。对破旧房屋且居住密度大的区域要逐步拆迁疏散,降低居住密度和人口密度,扩大城市公共活动空间。
四、严格规范城市重点发展区域的规划管理。规划、国土等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城乡结合部、城市干道及城市出入口道路两侧区域内各类建设活动的管理。市城市规划区内银泉大道、咸宁大道、淦河大道、长安大道、马柏路、贺泉路、车站路、咸宝路、双峰路、青龙路、桂花路、文笔路、金桂路、巨宁路、十六潭路、张双一级公路、武广高速铁路连接线等城市干道道路(或规划道路)红线两侧150米范围内和武广高速铁路咸宁火车站规划站场周边控制区域范围内严禁个人建住宅,上述区域内建房手续齐全,但尚未建设的,其用地统一由政府土地储备部门收储。要严格加强对城市绿地、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城市防灾工程等城市规划控制区内建设行为的管理。各级规划部门要强化对规划重点开发及控制区域规划建设的监督管理,重点查处建设布局混乱、扩大建设规模和擅自改变规划用地性质、建设项目等突出问题。防止以土地流转为名擅自改变建设用途。要进一步加强对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的执行力度,对于违反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建设,应当按照严重
五、严格规范房地产开发的土地供应和规划审批。房地产开发必须符合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必须持有规划、房地产管理部门共同批准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作为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者划拨的依据之一。其用地必须由土地储备部门统一收购储备,并采取招标、拍卖和挂牌等方式公开出让。不符合上述条件的,规划部门不得进行规划选址,不得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国土部门不予办理土地出让手续,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房产登记、抵押等有关手续。规划、国土和房地产管理部门要联合对城市规划区内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清理,对违反城市规划、违法占用土地以及违规开发,挂靠开发等违反《城市规划法》、《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的行为进行查处和整顿,保证我市房地产开发健康有序地进行。
加大对闲置土地的处置力度。土地、规划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房地产开发用地的监管。对超出合同约定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依法从高征收土地闲置费,并责令限期开工、竣工;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对虽按照合同约定日期动工建设,但开发建设面积不足1/3或已投资不足1/4,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的,按闲置土地处置。
六、严格控制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格准入和项目核准手续。凡进行房地产开发的企业,必须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对不具备资质、管理水平低下的企业,一律不准进入房地产开发市场。房地产开发建设必须按照统一规划,成片开发,分期建设的原则进行。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城市旧城区用地面积1公顷以下(不含1公顷)、新城区用地面积3公顷以下(不含3公顷)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不予批准建设(但城市旧城区内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街景改造规划的临街房地产开发项目除外),发展改革、规划、国土、建设、房地产等部门不予办理相关手续。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进行项目开发投标前,应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地产开发企业资格核准手续及《项目确认通知单》、《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严格执行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制度和项目手册制度以及预(销)售管理制度,加强住房维修基金的征收和管理,加强对房地产开发建设全过程的监控。对资本金达不到规定标准,有拖欠工程款行为的开发企业不予审批或同意新开工项目,防止“半拉子”工程的产生。
严格控制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审批。对于新开办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进行审查时,应当听取同级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的意见。在商品房开发活动中有违规或欺诈行为的,受业主投诉查实的要及时给予处罚,直至吊销其房地产开发资质和工商营业执照。对于年开发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下(不含2万平方米)
七、完善住房供应结构,保证住房供应需求。停止单位和城镇居民个人建房后,我市房地产消费应朝逐步实现多数家庭购买或承租普通商品房的方向发展,房地产开发和物业管理向小区化、社会化方向发展。商品房开发中要加大中小户型的供应量,以满足中低收入人群的住房需要,面积在90平方米左右的户型不得低于同期开发商品房户数的70%。规划、房地产管理部门在审批《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时要严格把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