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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城市房产管理条例

时间:02-01 17:54:44 浏览:6219来源:http://www.fangchanshe.com  房产综合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涂改房屋权属证书的,其证书无效,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其房屋权属证书,并对当事人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非法印制、伪造房屋权属证书的,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其非法印制的房屋权属证书及非法所得,并对当事人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擅自销售商品房的,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活动、限期补办登记备案手续,并按原登记费的3倍以下收取费用。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涉及建设、规划、房地产开发、土地、工商、物价、技术监督等部门管理权限的,由上述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处罚。
    第五十条  房产行政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所称房屋,是指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及构筑物。
    本条例所称房产交易,包括房产转让、房产抵

www.fangchanshe.com 押、房屋互换、房产典当、房产拍卖和房屋租赁。
    本条例所称房产管理单位,是指经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合格,直接从事房产管理的房管所、房产科等基层房产管理单位。
    本条例所称房产中介服务是指房产咨询、房产价格评估、房产经纪等活动的总称。
    第五十三条  海城市、台安县、岫岩满族自治县参照执行本条例。
    第五十四条  本条例自2001年1月1日起实施,《鞍山市城镇公有房产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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