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专题 》 开发商: 万科 金地 碧桂园 雅居乐 招商 恒大 融创 新城 首开 复地 金科 万达 绿城 融侨 金辉 荣盛 合景泰富 中海 首创 华侨城 绿地 合生 中铁 海尔 保利 宝龙 龙湖 沿海 华润 合正 金融街 星河湾 世茂房 中粮 朗诗 富力 苏宁环球 远洋 卓越房 中航 中信 华远 星河 代理商: 世联 伟业 亚豪 天启开启 天地行 中广信 易居 同致行 中原 德思勤 高策 大家 怡高 思源 尺度 同策 合富 世家 策源 新聚仁 金网络 阿特金斯 新景祥 新联康 嘉联 华燕 中房信 广告商: 风火 红鹤 蓝色 黑弧奥美 青铜骑士 博思堂 相互 及时 尚美佳 世纪 优点 主观 和声 同路 万有 策达 BOB尽致 博加 商业公司: 戴德 豪斯 仲量 汉博 麦肯锡 世邦 波士顿 埃森哲 高力 高纬 德勤 森拓普 翰威特 普华 美世 达沃斯 九州 绿维 华夏

当前位置:房产社房地产知识房地产法规房产综合天津市新建住宅商品房准许使用管理办法 正文

天津市新建住宅商品房准许使用管理办法

时间:02-01 17:51:59 浏览:6774来源:http://www.fangchanshe.com  房产综合


    天津市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2001.01.02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新建住宅商品房交付使用的管理,保护购房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新建住宅商品房均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住宅商品房,是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列入商品房计划、经济适用房计划和危陋房屋改造计划,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面向社会公开销售的住宅。

    第三条  住宅商品房实行准许使用制度。

    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其建造的住宅商品房在取得住宅商品房准许使用证后,方可交付使用。未取得准许使用证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住宅商品房准许使用管理工作。

    住宅商品房竣工验收合格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住宅商品房准许使用证。

    座落在本市外环线以内的住宅商品房,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住宅商品房准许使用证;座落在本市外环线以外的住宅商品房,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所在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住宅商品房准许使用证。

    住宅商品房准许使用证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统一管理。

    第五条  申请领取住宅商品房准许使用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经交付全部土地出让金或按规定享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住宅商品房已经竣工验收合格,并提供竣工验收

www.fangchanshe.com 报告;

    (三)持有《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

    (四)具备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道路以及其他配套条件,并由相关配套单位出具住宅商品房已具备配套条件的证明;

    (五)非经营性公建与住宅商品房同步建成,已具备使用功能,并由区、县配套单位出具证明。

    经审查住宅商品房符合上述条件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文件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核发住宅商品房准许使用证。

    第六条  分期建设的商品房住宅小区,可以分期领取住宅商品房准许使用证,分期入住。

    第七条  住宅商品房准许使用证按幢发放。

    房地产开发企业将住宅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应当向购房人出示该幢住宅的住宅商品房准许使用证。

    第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各配套单位应当签订配套合同。配套合同应当载明配套费用、配套工程交付使用的日期、违约责任等主要内容。国家和本市对配套费用的标准有规定的,应当执行规定的标准。

    配套合同使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示范文本。

    第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配套合同的约定支付配套费用。

    各配套单位应当按配套合同的约定履行配套义务,并自配套工程竣工并具备使用条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具配套证明。

    配套单位违反前款规定,未按配套合同的约定履行配套义务或者配套工程竣工并具备使用条件后未按规定出具配套证明的,给房地产开发企业造成的损失,由配套单位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十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1年3月1日起施行。


本文关键字:天津市  商品房  新建  房产综合房地产法规 - 房产综合

分类导航

热门推荐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