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专题 》 开发商: 万科 金地 碧桂园 雅居乐 招商 恒大 融创 新城 首开 复地 金科 万达 绿城 融侨 金辉 荣盛 合景泰富 中海 首创 华侨城 绿地 合生 中铁 海尔 保利 宝龙 龙湖 沿海 华润 合正 金融街 星河湾 世茂房 中粮 朗诗 富力 苏宁环球 远洋 卓越房 中航 中信 华远 星河 代理商: 世联 伟业 亚豪 天启开启 天地行 中广信 易居 同致行 中原 德思勤 高策 大家 怡高 思源 尺度 同策 合富 世家 策源 新聚仁 金网络 阿特金斯 新景祥 新联康 嘉联 华燕 中房信 广告商: 风火 红鹤 蓝色 黑弧奥美 青铜骑士 博思堂 相互 及时 尚美佳 世纪 优点 主观 和声 同路 万有 策达 BOB尽致 博加 商业公司: 戴德 豪斯 仲量 汉博 麦肯锡 世邦 波士顿 埃森哲 高力 高纬 德勤 森拓普 翰威特 普华 美世 达沃斯 九州 绿维 华夏

当前位置:房产社房地产知识房地产法规房产综合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 正文

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

时间:02-01 17:51:38 浏览:6172来源:http://www.fangchanshe.com  房产综合

    第四章 房地产他项权利登记
    第四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申请房地产他项权利设定登记:
    (一)抵押;
    (二)设典;
    (三)其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房地产他项权利。
    第四十四条申请房地产抵押权设定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身份证明;
    (三)房地产权证书;
    (四)抵押担保的主债权合同;
    (五)抵押合同。
    第四十五条申请房地产典权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身份证明;
    (三)房地产权证书;
    (四)设典合同。
    第四十六条经登记的房地产他项权利发生转移、变更或者依法终止的,当事人应当申请转移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身份证明;
    (三)房地产他项权利登记证明;
    (四)证明房地产他项权利发生转移、变更或者终止的文件。
    第四十七条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地产他项权利登记的申请,应当准予登记:
    (一)申请人是设定房地产他项权利的当事人,且其中一方是房地产登记册记载的房地产权利人;
    (二)申请登记的房地产在房地产登记册的记载范围内;
  

www.fangchanshe.com ;  (三)申请登记事项与房地产登记册的记载不冲突。
    第四十八条房地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房地产他项权利登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完成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将有关事项记载于房地产登记册,并通知房地产他项权利登记及其转移、变更登记的权利人领取登记证明,或者书面通知房地产他项权利注销登记的申请人原登记证明作废;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五章 预告登记

    第四十九条房屋尚未建成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预告登记:
    (一)预购商品房及其转让;
    (二)以预购商品房设定抵押及其抵押权的转让;
    (三)以房屋建设工程设定抵押及其抵押权的转让;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的登记,一方当事人未提出登记申请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单方申请预告登记。
    经预告登记后,当事人取得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或者房地产他项权利的优先请求权。
    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预告登记,自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之日起满两年,当事人未申请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或者房地产他项权利登记的,该预告登记失效;本条第二款规定的预告登记,自登记之日起满两年,当事人未申请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或者房地产他项权利登记的,该预告登记失效。
    第五十条申请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身份证明;
    (三)商品房预售合同。
    预购商品房发生转让的,申请预告登记时,除提交前款规定的文件外,还应当提交转让合同。
    第五十一条预购商品房未经预告登记的,不予办理预购商品房转让的预告登记。
    已经预告登记的预购商品房不得重复办理预告登记。
    第五十二条申请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身份证明;
    (三)商品房预售合同;
    (四)抵押担保的
    主债权合同;
    (五)抵押合同。
    预购商品房抵押权发生转让的,申请预告登记时,除提交前款规定的文件外,还应当提交转让合同。
    第五十三条预购商品房未经预告登记的,不予办理预购商品房抵押权的预告登记。
    第五十四条申请房屋建设工程抵押权预告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nbs

www.fangchanshe.com p; (一)申请书;
    (二)身份证明;
    (三)记载土地使用权状况的房地产权证书;
    (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五)房屋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或者施工总承包合同;
    (六)抵押担保的主债权合同;
    (七)抵押合同。
    房屋建设工程抵押权发生转让的,申请预告登记时,除提交前款规定的文件外,还应当提交转让合同。
    第五十五条单方申请预告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身份证明;
    (三)证明房地产权利变动的法律关系已经形成的文件。
    第五十六条经预告登记的房地产权利依法终止的,当事人应当申请注销预告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身份证明;
    (三)证明经预告登记的房地产权利终止的文件。
    第五十七条符合下列条件的预告登记及其注销登记的申请,应当准予登记:
    (一)申请登记的房地产在房地产登记册的记载范围内;
    (二)申请登记事项与房地产登记册的记载不冲突;
    (三)申请人符合本条第二款的规定。
    预告登记及其注销登记的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申请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的,申请人一方应当是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记载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另一方应当是商品房预售合同载明的预购人;
    (二)申请预购商品房转让预告登记的,申请人一方应当是房地产登记册记载的商品房预购人,另一方应当是预购商品房转让合同载明的受让人;
    (三)申请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是设定预购商品房抵押权的当事人,且抵押人是房地产登记册记载的商品房预购人;
    (四)申请房屋建设工程抵押权预告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是设定房屋建设工程抵押权的当事人,且抵押人是房地产登记册记载的土地使用权人;
    (五)申请注销预告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是原预告登记的当事人;
    (六)单方申请预告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是房地产权利变动法律文件记载的一方当事人。
    第五十八条房地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预告登记及其注销登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完成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将有关事项记载

www.fangchanshe.com 于房地产登记册,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五十九条新建商品房所有权初始登记后,商品房预购人应当申请房地产转移登记。预购商品房设定抵押的,房地产转移登记后,其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转为房地产抵押权登记。
    第六十条新建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后,其房屋建设工程抵押权预告登记转为房地产抵押权登记。
    房屋建设工程抵押权预告登记转为房地产抵押权登记时,其抵押物范围不包括已经办理预告登记的预购商品房。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房地产登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导致房地产登记错误,给房地产权利人造成损失的,由市房地资源局或者市登记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房地产登记申请人提交错误、虚假的申请登记文件或者申请登记异议不当,给房地产权利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当事人伪造房地产权证书的,由市房地资源局依法没收伪造的房地产权证书,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上一页  [1] [2] [3] [4]  下一页


本文关键字:房地产  上海市  房产综合房地产法规 - 房产综合

分类导航

热门推荐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