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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02-01 17:53:22 浏览:6542次来源:http://www.fangchanshe.com 房产综合
和价外费用作为营业额。全部价款,是指成交合同的总价格,包括向对方收取的各种物质利益、分
期付款金额以及金融机构提供的按揭贷款;价外费用,包括向对方收取的手续费、基金、集资费、
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费用。
纳税人提供建筑安装劳务、转让土地使用权或销售不动产的价格明显偏低而无正当理由的,以
及单位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以本地区当月或近期转让同类土地使用权或
销售不动产的平均价格作为其营业额;没有同类平均价格的,按核定的计税价格作为其营业额。
第九条 纳税人提供建筑安装劳务、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业务行为应纳营业税的纳税
义务发生时间,为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纳税人转让土地使
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采用预收款(含预收定金)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预收
定金)的当天。单位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不动产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第十条 纳税人销售不动产或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的,应在不动产销售合同签订或建筑业工程合
同签定并领取建筑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0日内,应按国税发〔2006〕128号文件的规定,持有关资料向
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不动产、建筑工程项目登记。
任何单位或个人在与建筑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后,应督促建筑施工单位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
登记或项目登记;向建筑施工单位支付工程款项时必须凭正式建筑安装发票,未提供建筑安装发票
的,不得支付其相应工程款。
第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单位或个人在发生房地产经营业务收入时,要及时到税务机关申请领购预
售房款专用收据,按月将取得的经营业务收入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税费。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验收合
格后在向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前,要到税务机关将预售房专用收据换成销售不动产专用
发票。房地产开发单位或个人在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款项(包括收取预收定金)时
,不得以其他任何收据代替。
第十二条 税务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要进一步加强部门协调配合,建立综合信息传递机制,共同
抓好房地产各环节税收控管;加快房地产业税收征管互联网开发与应用,完善综合信息共享机制。
(一)黄冈城区两级发展改革委应在房地产开发项目批准后及
目立项信息。
(二)国土管理部门应向税务部门及时传递土地使用权交易信息。内容包括承受土地使用权的
单位或个人名称、土地位置、价格、用途、面积等。同时在办理土地使用证时严格执行“先税后证
” 有关规定。办理土地权属登记或变更登记的单位、个人必须向土地管理部门提供已征税证明。凡
未提供已征税证明的,不能办理土地权属登记或变更登记。同时,土地管理部门应定期向税务部门
传递土地权属登记或变更登记的信息,税务机关应对上述信息认真核对。
(三)城建、规划部门应向税务部门及时传递市区房地产开发及建筑工程项目审批信息。
(四)房产管理部门按照“先税后证”的规定,凭契税完税凭证和销售不动产发票办理产权交
易手续。凡未提供完税凭证和销售不动产发票的,严禁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或变更登记。房产管理部
门应定期将房屋权属登记或变更登记的信息向税务机关传递,税务机关应对上述信息认真核对。
地税契税征收窗口应依据纳税人提供的完税证明和主管税务机关的审核意见,受理契税办理事
项,对于报送资料不全者,不予受理。同时,税务部门应将实施有关税收管理过程中获取的信息按
月定期传递给各有关职能部门。
第十三条 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在征税过程中,经发现有擅自减免税和收人情税行为的,追究相关
人责任,情节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纳税人若采取编造虚假合同、隐瞒收入、降低房价、减少房屋
面积等方式造成少缴或不缴税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纳税人违反规定未使用预售房款专用收据、专用发票和
支付建筑施工工程款项时未凭税务机关出具的正式建筑安装发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
收管理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相关职能部门未按要求及时传递信息,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未做到“先税后证”规定的,要
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造成税款流失的,失职单位补交相应流失税款,并对相关失职
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四条 黄冈城区房地产税收征管专班应按本办法制定出具体的实施方案。
第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