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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办法

时间:02-01 17:48:31 浏览:6713来源:http://www.fangchanshe.com  房产综合

    (二)房地产信息服务;

    (三)房地产法律、政策及业务咨询服务;

    (四)房地产转让、租赁、互换等居间介绍活动;

    (五)接受当事人委托,代办房地产转让、租赁、抵押等有关手续;

    (六)法律、法规、规章允许从事的其他服务项目。

    第五十四条 设立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

    (二)有明确的章程和固定的中介服务场所;

    (三)有不少于规定的注册资金;

    (四)从事房地产咨询业务、房地产经纪业务的,须有三名以上取得资格证书的专业人员,具有房产及相关专业中等以上学历、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必须占总人数的百分之五十以上;

    (五)从事房地产评估业务的,须有三名以上(包括三名)房地产估价员,其中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一名以上(包括一名);

    (六)有符合国家规定的

www.fangchanshe.com 财务管理制度;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十五条 设立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领取营业执照后一个月内,应当到市、县(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按规定向市、县(市)房、地产管理部门报送房地产中介服务统计报表。表格式样由市、县(市)房、地产管理部门统一制发。

    第五十六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资质实行分级审批制度。市、县(市)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资质管理工作。

    第五十七条 申请资质等级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一) 机构资质等级申报表;

    (二) 资信证明;

    (三) 单位负责人和房地产估价、经济、技术、财务负责人等注册或职称证件;

    (四) 统计年报资料;

    (五) 其他有关文件、证明。

    第五十八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资质实行年检制度。对于不符合原定资质等级标准,未通过年检的机构,由资质审批部门予以降级或注销其资质。

    第五十九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可根据业务需要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立分支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具体规定由市、县(市)房产管理部门制定。

    第六十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从业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中介服务执业资格。

    第六十一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市、县(市)房产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六十二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执业人员承办业务由其所在中介服务机构统一受理,并与委托人签订统一规范的书面委托合同。

    第六十三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房地产中介服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索取、收受委托合同以外的酬金或者其他财物,或者利用工作之便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二) 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

    (三) 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执行业务;

    (四) 与一方当事人串通,损害另一方当事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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