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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02-01 17:51:17 浏览:6353次来源:http://www.fangchanshe.com 公积金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支持城镇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和《云南省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保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以其管理的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委托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向在中心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个人(以下简称借款人)发放的定向用于在保山市行政区域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政策性住房贷款。
第三条 中心应以提高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效率、改善职工居住条件为目的,以服务住房公积金缴存人为宗旨,实施发放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四条 发放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金融方针的有关规定,遵循安全性、流动性的原则。
第五条 中心负责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审批,对受委托银行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管理进行监督。受委托银行负责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发放、回收及日常管理,并对中心批准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使用投向进行监督。
第六条 借款人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必须提供中心认可的担保。
第七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范围为保山市行政区域内已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职工、中心及其所属县管理部和受委托银行。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八条 贷款对象为保山市行政区域内已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且在中心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职职工。
第九条 借款人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3年以内的在本市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合法手续,并同意用所购、建、大修的住房作为贷款抵押;
(二)有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总价款30%以上或综合用房总价款40%以上的自筹资金。其中:购买商品住房的需已支付首期购房款30%以上,综合用房的需已支付首期购房款40%以上;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的需完成建设投资30%以上,综合用房的需完成建设投资40%以上;
(三)在中心连续按月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以上,且继续正常缴存;
(四)具有完全
第三章 贷款种类
第十一条 中心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委托银行发放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个人住房按揭贷款、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质押贷款。
(一)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其产权明晰的现房或以其手续合法、完备并已投入工程建设的在建住房作为抵押物向中心申请办理的贷款。
(二)个人住房按揭贷款是指借款人以所购期房作为抵押,在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支付规定比例的首期购房款后,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借款人提供阶段性担保向中心申请办理的贷款。
(三)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是指因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限制,借款人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足以解决购买、建造住房的资金缺口时,用同一套(幢)住房或期房作为抵押物同时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受委托银行的自营性个人住房贷款。
(四)质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银行定期存单或国家债券作质押物向中心申请的贷款。
第四章 贷款额度、期限、利率
第十二条 根据保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04年1月18日的决议,保山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期限为:
(一)贷款额度:住房公积金贷款以家庭为单位,一个家庭原则上只能申请一笔住房公积金贷款。夫妻双方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为15万元;单方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原则上不超过10万元;
(二)贷款期限: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最长为15年(来自:www.fangchanshe.com),但不能超过借款人法定离退休年龄;
如保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对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期限有新的决议,按新决议执行。
第十三条 贷款利率: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期限利率执行。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实行合同利率,遇法定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调整,于次年1月1日开始,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规定。
第五章 贷款程序
第十四条 借款人向中心(县管理部)提交申请贷款的全部资料后,中心(县管理部)的工作人员进行调查、审核,中心法人(授权人)审批。贷款一经批准,借款人根据中心(县管理部)或受委托银行
第六章 贷款抵押、担保
第十七条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实行房地产抵押加保证、有价证券质押等抵押保证方式,中心(县管理部)根据借款人的具体情况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