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陇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暂行)

时间:02-01 17:51:38 浏览:6604来源:http://www.fangchanshe.com  公积金法

    第四十八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违反财政法规的,由市财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四十九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违反本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的;

    (二)未建立职工个人明细帐的;

    (三)未按照规定审批职工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的;

    (四)未按照规定使用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的;

    (五)未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指定的银行以外的机构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

    (六)未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缴存住房公积金有效凭证的;

    (七)未按照规定用住房公积金购买国债的。

    第五十条 违反本暂行规定,挪用住房公积金的,依法追回被挪用的住房公积金,没收违法所得;对挪用或者批准挪用住房公积金的相关单位负责人以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相关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一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工作人员在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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