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陇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暂行)

时间:02-01 17:51:38 浏览:6604来源:http://www.fangchanshe.com  公积金法

    陇政办发〔2007〕49号
    二00七年四月九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在职职工个人及其所在单位按照职工工资收入总额一定比例逐月缴存的,具有保障性和互助性的职工个人长期住房储金。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职工有要求所在单位按照规定为其设立住房公积金帐户和按期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权利。

    第四条 本暂行办法规定为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包括下列范围:

    (一)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二)中央及省驻陇南单位;

    (三)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

    (四)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

    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按规定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职工有权向有关部门检举、揭发、控告挪用住房公积金及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的行为。

    第六条 本市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机构及其职责

    第七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是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本市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

    (二)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

    (三)依法拟订本市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缴存

www.fangchanshe.com 比例;

    (四)确定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

    (五)审议住房公积金贷款呆帐、使用计划;

    (六)审议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

    (七)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八)需要决策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房公积金管理运作,县(区)不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直属市人民政府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来自:www.fangchanshe.com),不得挂靠任何部门或单位,不得与任何部门或单位合署办公,也不得兴办各类经济实体,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任、副主任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公职。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业务需要,按照精简效能和合理布局的原则,可以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分支机构,各管理部不是独立的事业法人,与市中心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核算、统一制度、统一决策。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授权范围内履行职责。

    第九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本市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和运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编制和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

    (二)负责办理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三)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

    (四)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核算;

    (五)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

    (六)审批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申请;

    (七)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

    (八)监督、检查单位住房公积金的建立和缴存情况;

    (九)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十)拟订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

    (十一)承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指定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在受委托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办理住房公积金的贷款、

www.fangchanshe.com 结算等金融业务和住房公积金帐户的设立、缴存、归还等手续。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与受委托银行签订委托合同,并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备案。

    第十一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受委托银行应当为单位和职工缴存、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提供便利、快捷的服务。

    第三章 住房公积金缴存

    第十二条 单位应当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部)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开设单位和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并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有效的缴存凭证,即住房公积金证。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帐,每一位职工只能开设一个住房公积金帐户,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情况,并与公积金管理中心定期对帐。

    第十三条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单位设立批准文件或者营业执照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设立手续。

    单位合并、分立、撤销、破产或者解散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三十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单位名称、地址和职工姓名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由单位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四条 单位录用或者调入职工的,应当自录用或者调入职工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第十五条 职工在离休、退休之前,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不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单位应当在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该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集中封存手续。职工与新单位重新建立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启封和转移手续。

    第十六条 从我市财政普遍困难的实际出发,为加快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缴存比例可采取低水平起步,分层次分年度逐步提高的办法实施。中央、省属、市直单位按照省政府确定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达到工资总额的7%以上的比例执行,并且逐年有所提高;县(区)直单位及各乡(镇)财政按职工工资总额的5%比例补贴,个人按工资总额的5%缴存,允许单位之间有差异,条件较好的企业缴存比例也可按7%以上执行。

    以上缴存比例单位和个人两项之和不超过24%,但单位和个人缴存比例原则上均不得超过12%,最低不能低于5%。

    第十七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乘以职工本人和所在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之和。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

www.fangchanshe.com 每年元月份核定一次。

    第十八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财政或单位每月从职工个人的工资中代扣,并将财政和单位配套部分每月划转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管理部。

    第十九条 新录用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第二个月起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

    新录用和新调入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是以职工本人当月工资总额作为缴存基数分别乘以职工本人和职工所在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之和。

    第二十条 单位应当自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五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手续,并将代扣的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存入在受委托银行开立的住房公积金专户内,并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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