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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02-01 17:45:25 浏览:6179次来源:http://www.fangchanshe.com 经适住房
第六章 优惠政策
第二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应纳入当地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确保优先供应。
严禁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划拨土地后,改变土地用途,变相搞商品房开发。
第二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经营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收缴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与经济适用住房有关的服务性收费,一律减半收取。
第二十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规费实行先征后返的方式,即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凭市发改委下达的投资计划到市政务中心按商品房标准全额交纳相关规费,待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再办理规费减免手续,按照核定的标准返还需减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二十八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除符合《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规定外,还应当提供准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证明。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可以将在建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
第三十条 用于个人购房贷款的住房公积金,可优先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发放。
第七章 价格管理
第三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销(预)售价格由建设单位根据成本核(测)算向市物价局申报,市物价局会同市房产局按照有关规定核定销(预)售基准价格。
销(预)售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应当及时向社会公示。
第三十二条 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应当以保本微利为原则,其销售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应当按照国家发改委、建设部《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的规定确定。
第三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单套售价,应当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计算楼层、朝向差价。楼层、朝向差价按整幢(单元)增减的系数和为零的原则确定。
第三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由开发成本、税金和利润三部分构成。
开发成本包括以下内容:
(一)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用于征用土地和拆迁补偿等所支付的征地和拆迁安置补偿费;
(二)开发项目前期工作所发生的工程勘察、规划及建筑设计、施工通水、通电、通气、通路及平整场地等前期费用;
(三)列入施工图预(决)算项目的主体房屋建筑安装工程费,包括房屋主体部分的土建(含桩基)工程费、水电气等安装工程费及附属工程费;
(四)在小区用地规划红线以内,与住房同步配套建设的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以及按政府批准的小区规划要求建设的不能有偿转让的非营业性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费;
(五) 管理费按照不超过第一项至第四项费用之和的2%计算;
(六)贷款利息按照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为住房建设筹措资金所发生的银行贷款利息计算;
(七
第八章 准入和退出管理
第三十九条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一)申请购买人具有本市市区居民户口,家庭成员至少一人取得本市市区居民户口3年以上、因征地拆迁造成失地的农民或符合本地安置条件的军队复员转业人员;
(二)无房或现人均建筑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下的;
(三)未购买过政策性住房,包括房改房、安居房、集资建房、经济适用住房等。
市政府应当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居民居住条件的改善,适时对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条件进行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 申请购房的家庭人口,必须是夫妻或是同一户口并在一起居住且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关系的人员。
第四十一条 家庭收入按夫妻双方或家庭成员上一年的收入之和计算。
收入是指以下所得: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
(三)劳务报酬所得;
(四)股息红利;
(五)其他所得。
第四十二条 符合本细则第四十条规定条件的,优先解决新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涉及的被拆迁困难家庭、重点工程被拆迁住房困难家庭、军烈属、残疾人、劳动模范以及无房家庭。
第四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将供应方案(包括套数、面积等)报市经房办审核。未经审核的一律不得销售。
项目建设单位按供应条件未销售完的剩余房源转入下年度销售,或由市经房办统一调配供应销售。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建设单位在供应销售前,经市经房办审核后,到市房产局办理房屋销售有关手续。
第四十四条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按下列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一)申请。凡符合条件的家庭由申请人持本人身份证到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领取并如实填写《衡阳市经济适用住房购买申请表》。有工作单位的人员,由单位负责出具其收入、住房情况证明;无工作单位的人员,由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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