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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房产社房地产知识房地产法规经适住房吕梁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2008) 正文

吕梁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2008)

时间:02-01 17:53:43 浏览:6737来源:http://www.fangchanshe.com  经适住房

(一)隐瞒房源,不如实上报的;
(二)向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销售经济适用住房的;
(三)未按规定实行公开预(销)售的;
(四)改变土地用途的。
第三十二条 集资建房企业向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销售住房的,由房地产、监察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追究单位和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三十三条 单位从事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国土资源和房地产管理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五年内不得从事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再从事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建设。
(一)建设项目未纳入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擅自开工建设的;
(二)开发建设项目未依法实行建设项目招投标的;
(三)擅自预(销)售经济适用住房的。
第三十四条 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情况,骗购经济适用住房或集资房的,由市国土资源和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补缴与市场价之间的差价款,并按有关规定进行经济处罚;拒不返回所购房屋,又不补交差价的收回其房屋权属证书,由有关部门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的按法律程序解决。
第三十五条 管理经济适用住房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的,由有关部门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限办理的;
(二)不按照规定收费的;
(三)弄虚作假,协助当事人隐瞒真实情况的;
(四)索取和收受他人财物的;
(五)具有其他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监督管理不力行为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组组织制定具体实施程序。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规划区。各县(市)应成立相应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工作,具体实施细则参照本办法制定,报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备案。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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