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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房产社房地产知识房地产法规经适住房乌兰察布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正文

乌兰察布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02-01 17:54:24 浏览:6314来源:http://www.fangchanshe.com  经适住房

    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由房委办追回已购住房或者由购买人按市场价补足购房款;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由房委办提请有关部门追究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审批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乌兰察布盟城镇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和《乌兰察布盟城镇经济适用住房优惠政策》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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