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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02-01 17:52:20 浏览:6693次来源:http://www.fangchanshe.com 工程建设
(一)勘察、设计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总包的勘察、设计业务中的某一专业或非主体部分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分包;
(二)施工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总包工程中工艺技术性较强的专业部分的施工任务和新建工程200万元以上、改建、扩建工程30万元以上的装饰装修任务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承包单位,但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自行完成。分包单位不得将分包的工程再分包。
第十七条 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的一般程序
(一)向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提出招标申请;
(二)编制对投标单位的资格审查文件、招标文件和标底;
(三)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招标邀请书;
(四)投标单位申请(报名)投标;
(五)对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并向符合条件的投标单位发出招标通知书;
(七)组织投标单位踏勘现场,对招标文件、设计图纸、技术资料、设备清单等进行答疑,形成文字纪要;
(八)投标单位编制并递交投标文件;
(九)建立评标委员会,制定评标、定标原则和方法;
(十)召开评标会议,审查投标文件;
(十一)依法组织评标,选择中标单位;
(十二)发出中标通知书;
(十三)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
第三章 招 标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自行组织招标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代理招标,应当具有与招标工程管理相适应的经济、技术管理人员,具备编制工程招标文件和标底、审查投标单位资质、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并取得工程项目管理资格证书。
不具备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招标代理机构依照委托合同的约定,代理建设单位从事招标业务。
第十九条 招标申请书应当载明招标工程已具备的条件、拟采用的招标方式和对投标人的要求等。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招标申请书之日起7日内,作出审核决定。
第二十条 招标公告或者招标邀请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标单位的名称和地址;
(二)招标工程的简况和基本要求;
(三)获取招标文件的地点、时间和办法;
(四)招标文件收取的费用;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二十一条 招标单位按下列内容对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并将审查结果书面告知投标单位:
(一)法人证书、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工程勘察证书、工程设计证书和收费资格证书,施工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安全资格证书;
(二)设备生产厂家需提供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有关检验报告;
(三)承包单位主要技术、经济、管理人员和资金、设备、其他设施状况;
(四)近三年完成的主要建筑工程及质量等级,设备生产厂家需提供设备生产能力、生产销售情况,合同履约状况;
(五)当年签订的主要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供贷订单一览表。
投标单位有义务向招标单位提
第二十二条 招标文件应当分别载明下列主要内容:
(一)招标工程的性质、规模、工期、设计进度及深度、主要技术要求,施工和设备采购招标还需附招标工程的图纸及设备清单;
(二)提供装饰装修材料样品的要求;
(三)施工和设备采购投标价格的计算要求及方式;
(四)投标单位的资质和资信证明文件;
(五)现场踏勘的日期和有关安排;
(六)开标、评标、定标日程安排,评标原则及办法;
(七)投标保证金的数额或者其他担保方式;
(八)对未中标单位支付勘察、设计方案和投标文件成本费的额度及方式;
(九)对中标单位提供的配合条件;
(十)投标文件编制、密封、印鉴、投标地点、截止日期及载有其他需要说明事项的投标须知;
(十一)主要合同条款;
(十二)勘察设计招标文件还应包括:
1、经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在可行性研究阶段招标的,须提供经批准的立项文件;
2、规划设计条件;
3、勘察招标还需工程概况、建筑物的结构类型、层数、高度、跨度及最大荷重、主要建筑物总平面图及其它特殊要求;
4、提交勘察、设计资料的内容、方式和时间。
第二十三条 施工招标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的,在招标文件中还应明确其额度。数额按工程(设备)投资总额确定,最高不得超过10万元。
第二十四条 建筑工程施工、设备采购招标,一般应当编制标底,也可采用无标底竞标方式。标底由具备相应资质能力的招标单位或其委托的中介代理机构编制。
标底编制的原则和方法:
(一)编制标底应当以招标文件及有关资料为依据,工程造价控制在核定的概算或建设单位可承受的投资包干限额以内,如有突破,需经原批准机关追加投资或落实资金来源;
(二)标底价格由成本、利润、税金及风险系数组成,依照工程造价管理部门颁布的规定、定额和计价规则,或以机电设备市场平均价格为基数,综合不可预见费和技术措施费等相关费用编制。
(三)招标单位要求缩短工期20%以上的,应当向投标单位支付提前工期所增加的费用;招标单位要求建筑工程质量达到优良标准的,应当执行优质优价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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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不可抗力外,招标单位在发布招标通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后,不得终止招标。招标单位终止招标给投标单位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第二十六条 招标文件发出7日内,招标单位可以召开答疑会。形成的答疑纪要作为招标文件的补充,在投标截止期7日前送达所有投标单位,并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七条 发出招标文件至投标截止时间,小型工程一般不少于15日,大中型工程一般不少于30日,对专业工程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对于大型或者技术复杂工程的施工,招标单位可以采用技术标、商务标两阶段招标。在技术标阶段,招标单位就投标单位提出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技术、质量及其他方面的建议与投标单位进行谈判。
在商务标阶段,招标单位向获准通过的投标单位提供正式招标文件,投标单位根据正式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包括投标价格在内的最终投标文件。
第四章 投 标
第二十九条 参加投标的单位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或者通过资格审查。区外勘察、设计、施工队伍进疆承揽工程的,须向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核准获得承接业务许可后方可参加投标。
第三十条 投标单位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认真编制投标文件。
(一)勘察、设计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