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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02-01 17:45:45 浏览:6765来源:http://www.fangchanshe.com  工程建设

    西宁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暂行办法
    颁布单位:西宁市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1998.08.14 
    实施日期:1998.08.14
    《西宁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政工程设施管理,保障市政工程设施完好,促进城市经济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政工程设施是指:
    (一)城市道路:车行道、人行道、路肩、路边坡、路边沟、广场、公共停车场、隔离带、路堤、街头空地、代征道路用地、道路护栏;
    (二)城市桥涵:桥梁(立交桥、高架桥)、涵洞、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及其附属设施;
    (三)城市排水设施:排水管道、暗渠、明沟、窨井、泵站、污水处理及其附属设施;
    (四)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城市道路、广场、桥涵等处的照明设施。
    第三条 西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市政工程设施的行政管理工作。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政工程设施的行政管理工作。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市政工程设施的养护和维修。市规划、公安交通、工商、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政工程设施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配套建设、先地下后地上和建设、管理、(来自:www.fangchanshe.com)养护并重的原则。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市政工程设施的义务,有制止、检举损害市政工程设施行为的权利。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六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制定市政工程设施年度建设

www.fangchanshe.com 计划和养护维修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第七条 市政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技术标准、规范和操作规程,由取得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进行设计和施工,并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城市住宅小区、开发区内的市政工程建设,应当纳入住宅小区、开发区的开发建设计划配套建设。
    第八条 市政工程建设项目竣工后,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经验收合格,方可办理竣工手续并交付使用。验收不合格的,应当限期返工。建设项目实行保修制度。

    第三章 城市道路管理
    第九条 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城市道路的养护和维修,定期巡视检查,保持路面平整、设施完好。
    第十条 城市道路的养护、维修工程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修复竣工。施工现场应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保障行人和车辆安全。
    第十一条 城市道路养护,维修的专用车辆,应当使用统一标志;执行任务时,在保证交通安全畅通的情况下,不受行驶路线和行驶方向的限制。
    第十二条 在城市道路及其附属设施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二)擅自设置建筑物和构筑物;
    (三)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长、超高车辆未经批准在道路上行驶;
    (四)其他损坏、侵占道路及其附属设施的行为。
    第十三条 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并接规定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缴纳城市道路占用费,领取许可证后,方可按批准的期限、范围、地点占用。占用期满后,占用单位或个人应及时清理现场。
    第十四条 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持市规划部门批准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到

www.fangchanshe.com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并按规定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缴纳挖掘修复费,取得挖掘许可证后,方可按规定挖掘。城市道路不得在冬季(从当年11月1日起至次年3月15日止)开挖,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应加倍收取挖掘修复费。新建、改建的道路5年内不得开挖,大修后的道路3年内不得开挖,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挖掘城市道路应根据工程量分段实施,每段须在7日内完工复原。少数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在7日内完工复原的,挖掘单位应说明理由,并提供不能在7日内完工复原的分析论证报告,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按批准的期限完工复原。
    第十五条 因基建施工等原因,需要封闭道路中断交通的,须经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事先发布通告。
    第十六条 因地下管线发生突发性事故需要开挖城市道路进行紧急抢修的,可以先行破路抢修,并同时通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挖掘单位或个人应在24小时内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
    第十七条 城市道路占用费、挖掘修复费的收取,按省财政、物价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第四章 城市桥涵管理
    第十八条 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桥涵设施的养护和维修,保证桥涵安全,
防止发生意外事故。
    第十九条 在城市桥涵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占用城市桥涵及其附属设施;
    (二)在桥梁上架设压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0.4兆帕)以上的煤气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
    (三)超限车辆未经批准或未采取防范措施擅自通过;
    (四)其他损坏桥涵和威胁桥涵安全的行为。
    第二十条 超过桥涵负荷量的机动车辆过桥时,必须事先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按照指定的时间和路线行驶。

    第五章 城市排水设施管理
    第二十一条 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城市排水设施的养护、维修,保障排水设施完好。
    第二十二条 禁止下列损坏城市排水设施的行为:
    (一)损毁、拆建、堵塞、占用排水管渠及附属设施,擅自在排水管渠截流取水;
    (二)擅自在城市道路排水管线上圈占用地或兴建构筑物、建筑物;
    (三)向排水管渠排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危险

www.fangchanshe.com 物品;
    (四)向排水渠内倾倒垃圾、渣土、杂物或排入建设施工中的灰浆、泥浆以及直接排入粪便;
    (五)擅自接入排水管渠或改动排水设施;
    (六)其他妨碍、损害排水设施正常使用或影响其安全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由于单位或个人的行为造成城市排水设施损坏的,由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负责维修,维修费用由责任单位或个人承担。
    第二十四条 城市排水设施发生故障或遇到险情需要截水抢修时,有关单位或个人接到市政设施管理部门的通知后,必须予以配合。
    第二十五条 污水排放必须符合国家颁布的《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凡利用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排水许可手续,并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
    第二十六条 城市排水管道由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负责养护与维修,接户支管由排水用户负责养护与维修。
    第二十七条 因使用不当造成城市排水设施堵塞、冒溢的,由责任者承担疏通费用。
    第二十八条 任何建筑物都不得占压城市排水管线。确需临时压占的,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规定限期清除。

    第六章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
    第二十九条 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养护与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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