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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02-01 17:44:43 浏览:6597次来源:http://www.fangchanshe.com 工程建设
市政办〔2009〕27号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ОО九年三月六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提高各类建设工程的抗震能力,防御与减轻地震对工程设施的破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防震减灾条例》,中国地震局《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规定》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抗震设防要求,是指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破坏的准则和在一定风险水准下抗震设计采用的地震动参数或地震烈度。
在桂林市行政区域内,凡对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确定,使用和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必须达到抗震设防要求,并依法办理抗震设防要求行政许可审批手续,任何单位、个人在进行建设工程时必须进行抗震设防并不得降低抗震设防标准。
第四条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行政许可实行分级管理。市、县地震工作部门负责审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市、县发展和改革部门在审批项目之前,要综合考虑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要求;市、县规划建设部门负责抗震设计与施工的监督管理。
市地震工作部门负责下列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行政许可并核发《建设工程项目抗震设防要求确定行政许可决定书》:
(一)由本市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不需进行专门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
(二)由本市建设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或核发开工许可证的不需进行专门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
(三)本市直属单位建设的不需进行专门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
(四)中、区直及其他驻本市单位在本市建设的不需进行专门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
(五)跨县行政区域的不需进行专门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
(六)未成立县地震工作部门的市属县行政区内的不需进行专门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
第二章 抗震设防要求管理
第五条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分为重要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和一般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确定两类,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确定,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一般工业与民用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的确定,必须由市地震部门依照国家颁布的《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18306—2001),根据建设工程规模、功能及项目场地所处的地理位置、地震活动性、工程地质条件等因素,确定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
(二)抗震设防要求高于国家现行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标定的重要工程、特殊工程、生命线工程和可能产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具体工程项目见附表),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第六条 建设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单位
第三章 抗震设防要求行政审批程序
第七条 抗震设防要求确定需报送材料
1.项目立项批准文件
2.项目规划定点文件及定点位置总平面图
3.填写《工程场地抗震设防要求确定申请表》
4.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或项目业主应在项目报建前委托有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的单位完成工程建设项目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广西壮族自治区地震局地震安全性评定委员会进行评审出具评审意见书后,到市县地震部门直接办理行政许可决定书。
5.一般工程项目抗震设防要求确定应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工程场地地震环境研究和抗震设防要求确定,并出具报告书。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八条 市地震工作部门依法监督管理全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确定;市发展和改革工作部门在重点项目审查论证可研时应综合考虑抗震设防要求;市规划建设工作部门负责抗震设计和施工监督管理;各有关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确保建设工程达到抗震设防要求。
第九条 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和抗震设防依据的有关资料文件,必须报送地震工作部门,以便核准抗震设防要求。
第十条 需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工程项目,项目业主在编制工程建设规划时,应把进行工程建设项目地震安全性评价所需经费列入项目预算。预算经费标准按国家和自治区物价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按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严格按抗震设防要求进行监理施工。
第十二条 地震部门应参与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来自:www.fangchanshe.com),建设单位应将经过审核的建设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抗震设防要求确定技术咨询报告、抗震设防要求确定行政许可决定书、抗震设防设计和施工等资料报相关部门归档,实行终身责任制。
第十三条 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单位,必须持有中国地震局批准的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并按照资质证书级别及规定的评价范围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并到市地震工作部门备案,接受监督。进行工程项目抗震设防要求确定技术咨询的单位必须持广西地震局批准的资质,并在市地震局备案,接受业务指导,方可在市辖区内开展抗震设防要求确定技术咨询工作。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不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不按照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市地震工作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五条 未取得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超越其资质许可范围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由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依照《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二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六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建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市辖县可依照本办法结合各县实际,制定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规定。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二〇〇九年五月一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