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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查处违法建筑责任追究暂行办法(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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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东府办〔2008〕44号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五月十三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坚决查处违法建筑和违法用地的决定,坚决遏制新建和抢建违法建筑,及时有效查处各类违法建筑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违法建筑,是指违反土地、规划、建筑等有关法律法规,未经国土、规划、建设等相关部门批准,未领取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施工许可证或超越许可规定擅自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含私人住宅,下同)。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2005年4月8日之后,发生违法用地、新建和抢建违法建筑的责任。省驻莞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追究由其主管监察机关处理。

第二章 职责界定
第四条 村(居)民小组、村(居)委会在防止和制止违法建筑中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本辖区出现的违法建筑,一经发现分别向村(居)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报告;
(二)立即上门对违建户进行宣传劝阻,并做好记录,直到其停工为止;
(三)协助做好市、镇(街道)组织的拆除违法建筑项目工作。
第五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防止和制止违法建筑中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镇(街道)辖区内出现的违法建筑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各镇(街道)承担管理监督责任;
(二)镇(街道)必须落实巡查和监管职责,发现违法建筑或接到村(居)委会关于违法建筑的报告,要及时向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报告并应组织人员到现场了解情况、做好记录,做好宣传劝阻工作,直到其停工为止;
(三)对违法建筑,经劝阻无效且继续施工的,提请市有关职能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四)实行月报制度,每月定期向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报告当月违法建筑的情况。
第六条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负责以下工作:
(一)负责全市违法建筑的日常巡查工作;
(二)在日常巡查中发现违法违规的建设行为,要及时进行制止并查处;对不属于职责范围的,应及时移送相关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三)负责统计、上报有关违法建筑情况。定期向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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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范围对违法建筑及时进行查处。
第八条 监察部门负责对市相关职能部门和各镇(街道)查处违法建筑行为工作情况实施监察。

第三章 责任追究
第九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辖区发生下列情况之一,依照有关规定追究镇长(街道办主任)、镇(街道)分管领导和有关主管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一)当年新开工建设违法私房10栋以上(含10栋)或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5栋以上(含5栋),形象进度达到一层柱还未采取拆除行动的;
(二)停建违法建筑擅自复工抢建,十日内未采取有效措施,当年抢建私房20栋以上(含20栋)或生产经营性建筑10栋以上(含10栋)的;
(三)发现违法建筑或者接到违法建筑举报未在五日内通报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的。
第十条 村(居)委会辖区发生下列情况之一,依照有关规定追究村(居)委会主任、村(居)委会分管委员的责任:
(一)当年新开工建设违法建筑5栋以上(含5栋),形象进度达到一层柱还未采取拆除行动的;
(二)停建违法建筑擅自复工抢建,十日内未采取有效措施,当年抢建违法建筑3栋以上(含3栋);
(三)发现违法建筑或者接到违法建筑举报未在五日内通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或者不对违建户做宣传劝阻的。
第十一条 村(居)民小组辖区发生下列情况之一,依照有关规定追究村(居)民小组组长的责任:
(一)新开工建设违法建筑1栋以上(含1栋),形象进度达到一层柱还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二)停建违法建筑擅自复工抢建1栋以上(含1栋),十日内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三)对发生的违法建筑未在五日内通报村(居)委会的。
第十二条 国有、集体企事业单位投资或合作兴建违法建筑的,应当追究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责任。
第十三条 国家工作人员参与兴建违法建筑,参与非法出租、倒卖土地,支持违法建筑,包庇或充当违法建筑保护伞,收受非法利益的,应当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 有关主管部门查处违法建筑工作行政不作为,依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接到举报后,未在规定时间内立案查处的,或者出现新的连片违法建筑没有及时发现上报的;
(二)国土主管部门对在违法用地上出现违法建筑未及时发现并予以处理的;
(三)规划主管部门对群众举报或投诉的违反规划的违法建筑没有及时移交执法部门进行处理,对为违法建筑提供规划设计的规划设计单位没有及时进行查处的;
(四)建设主管部门对无《施工许可证》从事违法建筑的建设、设计、施工单位没有及时依法查处的;
(五)房产管理部门对未依法取得国土、规划、建设等部门审批手续的建设或不按审批内容实施的建筑物予以办理权属登记手续的(来自:www.fangchanshe.com);对违法建筑违反市有关规定办理了房屋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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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公安消防部门对发现未经消防审查、验收的建筑物从事生产、经营及其他影响消防安全的行为未查处的;
(七)水利部门对列入饮用水源保护区的水库的管理范围内出现的违法建筑未查处的;
(八)交通和公路管理部门对在公路两旁控制范围内的违法建筑未依法组织查处和拆除的;
(九)环境保护部门对修建违法建筑造成环境污染以及产生噪音扰民查处不力的;
(十)林业管理部门对占用林地、开山毁林造地兴建违法建筑的行为没有及时进行制止、查处的;
(十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未提供合法有效的房地产产权证明文件的经营场所办理营业执照的。
第十五条 查处违法建筑有关工作人员发生下列情况之一,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一)凡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接受邀请参加违法建筑当事人宴请、娱乐、旅游等活动的;
(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巡查工作人员知情不报或未及时通报,或者管理责任范围出现2宗违法建筑没有发现的。
第十六条 实行查处违法建筑工作与各镇(街道)、各部门(单位)年度评比挂钩制度。实行违法建筑一票否决,对未按规定履行职责、工作不力导致违法建筑情况严重的,年度考核取消优秀和先进。
第十七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责任追究,依照人事管理权限和行政处分审批权限的有关规定办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监察局、市建设局、市民政局共同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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