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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的通知

时间:02-01 17:47:50 浏览:6848来源:http://www.fangchanshe.com  工程建设

    宁政办〔2007〕72号
    西宁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四月三日
    西宁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的通知
    近年来,我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工作在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合下,以《防震减灾法》和《行政许可法》为依据,扎实开展,稳步推进。在行政审批环节上,严把抗震设防要求审批关,保证了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的安全性和经济性。但与此同时,我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工作发展还不平衡,有些方面与《西宁市建设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以及相应法律法规的要求还有一定差距。今年,青海省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地方标准(DB63/606)开始实施,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设工程必须按照工程性质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一)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达到青海省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地方标准的新建交通工程、通信工程、水利电力工程、易产生次生灾害工程、重要公共建筑工程和工业设施,必须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抗震设防标准。
    (二)前项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按照《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标示的动参数值确定抗震设防标准。
    二、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批须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
    各工程建设单位在工程报建时,(来自:www.fangchanshe.com)必须及时到市政府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地震局窗口办理下列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批(核)手续。
    (一)建设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要求审批:
    1、依据2007年1月1日实施的青海省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地方标准,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凡达到标准的新建交通工程、通信工程、水利电力工程、易产生次生灾害工程、重要公共建筑工程和工业设施,由市地震局根据工程性质、建筑规模下发地震安全评价通知书,建设单位委托具有安评资质的单位进行建设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并报市地震局审批。
    2、前项规定以外的一般建设工程,由市地震局根据建设工程场地地震地质条件和工程性质,结合国家“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确定(审批)抗震设防要求。
    (二)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审核,由市地震局审核建设单位委托的安评单位是否具备中国地震局颁发的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

www.fangchanshe.com 评价许可证书。
    (三)影响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的建设工程审批,由市地震局根据《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的规定,批复拟建工程是否允许在保护区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
    基本建设管理部门要协助市地震局搞好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工作。市发改委要将基本建设项目计划、立项批复等抄送市地震局,为其开展审批(核)提供依据;市规划建设局要协助市地震局严格把关,凡未经地震局抗震设防要求审批的建设工程项目,不予办理施工许可证。
    三、建设工程必须按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设计、施工,确保工程质量达到抗震设防标准
    工程设计单位要按照地震工作部门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和国家规定的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设计,未经市地震局审批抗震设防要求的建设工程,应不予设计;建设工程的施工、监理单位,要按照抗震设计标准进行施工、监理。按要求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要会同市地震局验收工程抗震设防要求采用情况,抗震设防要求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将建设工程交付使用。
    四、依法行政,加强对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一)对达到青海省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地方标准的新建交通工程、通信工程、水利电力工程、易产生次生灾害工程、重要公共建筑工程和工业设施建设工程,建设单位不按要求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不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市地震局有权责令改正,并按《西宁市建设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相关处罚规定执行。
    (二)市地震局要依法行政,加强对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监督、检查、管理。地震行政执法工作人员对抗震设防要求采用情况不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不予以纠正,或者不依法验收,致使建设工程发生严重震灾后果的;在工作中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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