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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市测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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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荆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49号)
    二○○六年十月十七日
    荆州市测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测绘管理工作,促进测绘事业发展,保障测绘事业为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湖北省测绘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使用测绘成果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测绘管理工作。县(含县级市,下同)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测绘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测绘管理工作。
    第四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为测绘工作提供便利,不得妨碍和阻挠测绘人员依法进行的测绘活动;有权对违反测绘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进行检举或者控告。

    第二章 基础测绘和其他测绘
    第五条 市、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主要管理本行政区域下列基础测绘项目:
    (一)国家四等以下(不含四等)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和空间定位网的建立、复测及维护;
    (二)1∶2000至1∶500国家基础比例尺地图、影像图和相应数字化产品的测制和更新;
    (三)本级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的建立和更新;
    (四)上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管理和组织实施的其他基础测绘项目。
    第六条 县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本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基础测绘规划和本行政区域内的实际情况,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基础测绘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和上一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并接受上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 县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基础测绘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基

www.fangchanshe.com 础测绘年度计划,并分别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基础测绘由县以上人民政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及财政预算。
    第九条 基础测绘成果应当定期更新。市、县基础测绘成果按照不低于20%的年更新率确定更新周期。重点或者经济基础较好的地区基础测绘成果应当根据需要及时更新。
    第十条 县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地籍测绘规划,由县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管理规划的实施。
    行政区域界线的测绘,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房产测绘及成果应用的监督管理。房产测绘人员依法取得资格后方可以从事房产测绘工作。
    第十二条 测量土地、建筑物、构筑物和地面其他附着物的权属界址线,应当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权属界线的界址点、界址线或者提供的有关登记资料和附图进行。权属界址线发生变化时,有关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变更测绘。
    第十三条 建立全市或者区域性地理信息系统的,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必须纳入统一规划管理;建立与地理信息有关的其他系统需采用基础地理数据的,应当经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第十四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地理信息系统工程测绘活动,提供、使用地理信息数据(包括网上登载、公开展示等),应当遵守国家、省有关地理信息系统工程测绘管理规定。

    第三章 测绘资质资格管理
    第十五条 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必须取得测绘资质,由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进行公告,并依照国家规定进行年度检验。从事测绘活动的企业单位,除需取得测绘资质证书外,还须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测绘活动。
    从事测绘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测绘执业资格。测绘人员进行测绘活动时,应当持有测绘作业证件。
    第十六条 测绘资质审查实行分级管理。
    申请甲级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向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nbs

www.fangchanshe.com p; 申请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向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县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测绘资质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七条 申请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提交下列资料(原件或复印件),并对其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符合国家测绘局规定样式的《测绘资质申请表》一式四份;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三)法人代表的简历及任命或聘任文件;
    (四)符合规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证书、任命或聘用文件、合同、毕业证书、身份证;
    (五)当年单位在职专业技术人员名册;
    (六)符合规定数量的仪器设备的证明材料;
    (七)测绘技术、质量保证体系和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的证明文件;
    (八)单位住所证明;
    (九)可以反映本单位技术水平的测绘成果证明材料;
    (十)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八条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申请单位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其申请。不予受理的,必须书面告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 测绘单位承担测绘项目,不得超出测绘资质证书核准的业务范围。测绘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等,应当在变更后的30日内,向发证机关申请更换《测绘资质证书》,并提交有关的变更文件,由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测绘单位在领取新的《测绘资质证书》的同时,需将原《测绘资质证书》交回发证机关。
    第二十条 测绘单位申领测绘作业证,应当向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办证申请,并需填写《测绘作业证申请表》和《测绘作业证申请汇总表》。
    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办证申请并确认各种报表及各项手续完备之日起30日内,完成《测绘作业证》的审核发证工作。
    测绘单位领取《测绘作业证》,应当交纳证件工本费。《测绘作业证

www.fangchanshe.com 》工本费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核准的标准执行。

    第四章 测绘项目管理
    第二十一条 凡承担测绘项目的单位,施测前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向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登记。
    第二十二条 办理测绘任务登记,必须填写《测绘任务登记申请表》。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就下列内容对申请登记的测绘任务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发给《湖北省测绘任务登记证》或者《湖北省地图准印证》。
    ( 一)测绘任务与《测绘资质证书》核定的等级、业务范围一致;
    (二)有依法订立的合同(或协议书)以及技术设计书;
    (三)收费符合有关规定,并具备合法的收费手续;(四)不是重复测绘;
    (五)印刷原图(或悬挂的编绘原图)无政治性错误。
    第二十三条 承担测绘任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省财政、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办法缴纳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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