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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设计管理暂行规定

时间:02-01 17:49:54 浏览:6400来源:http://www.fangchanshe.com  勘测设计

  第三十条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不得利用其图纸审查、竣工验收等对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设计进行行业垄断与干预;不得指定设计单位和系统集成商;不得随意肢解工程设计的范围和内容。设计单位不得在设计文件中指定使用特定生产和经营单位的材料、设备等,应特别需要必须注明的,应单列目录,加盖本单位公章。

  第三十一条业主委托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设计业务应采取设计方案竞选和招标投标方式。参加设计方案竞选和投标的单位须具备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相应等级的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设计资质。

  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设计应组织三家以上(含三家)设计单位进行设计方案竞选和招标投标,应在满足项目使用功能要求的前提下,按系统工程设计方案的技术先进性、系统工程的经济性(概算投资额)、维修管理及后续可扩充性等确定中选单位。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设计方案竞选和招标投标工作应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设计单位必须与项目法人签订书面设计合同,统一使用国家和本省制定的建筑工程设计合同文本格式。设计合同签署后应到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合同登记手续。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严格把关,对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条例》及国家和本省收费规定的合同,应退回有关单位重新签定,经确认合格后,方予办理合同登记手续。由省审批的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项目的设计合同同时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设计收费按国家和本省有关建筑物智能化系统工程设计收费标准执行。没有标准时,由双方议定。不得进行不正当竞争。

  第三十四条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设计方案竞选与招标投标工作应成立评审委员会,其成员中必须有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智能建筑工程专家库成员,人数比例不少于40%。

  第三十五条凡申请进入本省从事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技术、产品、设备和材料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将有关技术和产品的认证结果、鉴定证书(或准用证书)、使用性能、用户评价等资料及其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办事机构、代理商、分销商以及系统集成商等机构等有关材料提交给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备案。

  第三十六条承担建筑物智能化系统工程设计、设备采购、施工安装调试的工程总承包单位,其竣工决算在方案设计投标概算的基础上,一般不得突破10%。

  第三十七条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实行评估与定级制度。在其投入运行一年后,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委托单位组织至少9人的评估专家组,

www.fangchanshe.com 根据其智能化程度、工程设计质量等,按照国家、本省有关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评估标准等技术标准进行评估,包括系统功能测试和工程级别鉴定。

  第三十八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对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设计进行评审,设计质量优秀者,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江苏省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优秀设计奖"。

  第三十九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智能化系统工程设计市场管理机制,加强市场监督与检查工作,依据国家和本省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有关管理规定,对建筑智能网系统工程设计市场进行监督和检查,检查结果应向社会公布。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条本规定及其事项,参照国家和本省现行的工程设计及工程建设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十一条本规定由江苏省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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