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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02-01 17:53:22 浏览:6449次来源:http://www.fangchanshe.com 勘测设计
第四章 测绘市场
第二十二条 测绘项目应当委托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等级的测绘单位实施。测绘项目发包单位和测绘单位应当签订测绘合同,并使用国家或者省规定的测绘合同文本。
第二十三条 工程预算在5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使用财政性资金的测绘项目,必须进行招标。
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而不适宜招标的测绘项目,由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确认。
测绘项目依法应当实行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下列测绘项目在委托测绘前,测绘项目单位应当组织有关专业部门及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技术方案会审:
(一)覆盖县级以上城市规划区或者行政区域的大地测量;
(二)以测绘或者资源调查为目的的航空摄影;
(三)市、县级的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建设;
(四)市、县级的地图集编制;
(五)测绘合同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测绘项目。
第二十五条 测绘项目符合备案条件的,测绘单位在测绘项目实施前,应当持下列材料报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一)测绘项目备案表;
(二)加盖本单位印章的测绘资质副本复印件;
(三)测绘项目合同;
(四)作业人员名册;
(五)项目技术设计。
其中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应当进行技术方案会审的测绘项目,应当提交技术方案会审纪要。
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重点工程测绘项目、市本级及跨县(市、区)测绘项目的备案,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测绘项目备案。
第二十六条 测绘单位应当在测绘资质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作业限额内承包测绘业务。经发包单位同意,可以将测绘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但分包量不得超过总工程量的25%。接受分包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测绘资质。
第二十七条 测绘单位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伪造、涂改、转借、转让和出租测绘资质证书;
(二)超出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测绘活动;
(三)以其他测绘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
(四)允许其他测绘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
(五)违法分包、转包测绘项目。
第二十八条 市、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测绘行业信用建设,建立测绘单位信用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布在本行政区域内承揽测绘项目单位的资质、业绩、测绘成果质量以及违反测绘法律、法规等情况。
第五章 测绘成果和测量标志
第二十九条 财政投资完成的测绘项目,由测绘项目出资人或者测绘单位在测绘项目验收完成之日起3个月内,依照规定向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无偿汇交测绘成果副本和目录。
非财政资金投资完成的测绘项目,由测绘项目出资人向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无偿汇交测绘成果目录。
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每年定期向市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上一年度的测绘成果副本和目录。
市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编制全市测绘成果目录,实行动态更新,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条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测绘成果资料的汇交接收、保管制度,落实专门人员和岗位责任制,配备必要的存放设施,确保测绘成果的完整和安全。
第三十一条 单位或者个人需要使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市、县级基础测绘成果的,应当持下列材料向管理基础测绘成果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一)基础测绘成果使用申请表;
(二)单位介绍信(函)或者个人身份证件;
(三)依法应当
第六章 地 图
第四十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编制、印刷、出版、发行、展示、登载地图及地图产品生产、销售活动的管理,保证地图质量,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利益。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国家版图意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国家版图意识。
第四十五条 地图内容表示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编制地图的单位应当取得相应的测绘资质。
编制公开出版本市各类地图的,编制单位应当向地图表现地的测绘管理机构索取最新的地图资料作为编制基础。
第四十六条 在公共场所悬挂、报纸刊登、影视播放、书刊插附、网上登载未经公开出版标有国界线和省界线的示意性地图的,地图样图应当由所在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在公共场所悬挂、报纸刊登、影视播放、书刊插附、网上登载未经公开出版的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各类示意性地图的,地图样图应当报所在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第四十七条 编制单位在编制公开出版的本市各类地图前,应当持下列材料报地图表现地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一)地图编制项目备案表;
(二)加盖本单位印章的测绘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三)合法使用基础测绘资料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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