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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实施办法

时间:02-01 17:49:54 浏览:6966来源:http://www.fangchanshe.com  维修资金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发布前已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书的商品住宅和已售公有住宅,维修基金的缴交和提取按下列规定办理:

  1)业主未按本办法规定缴交维修基金的,维修基金缴交标准由物业管理单位会同业主委员会依照政府指导标准提出缴交方案(政府指导标准另定),经业主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业主应按月缴交,存入业主委员会维修基金专户。
 
  2)公有住宅售房单位未按本办法规定提取维修基金的,由售房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非住宅商品房维修基金的建立、管理,可参照本实施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由市房地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关维修基金的政策和规定,凡与本实施办法不一致的,应以本实施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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