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鸡西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2008)

时间:02-01 17:46:27 浏览:6807来源:http://www.fangchanshe.com  市政配套

第三十七条 供热单位应加强供热管网巡视检查,发现有本办法第三十五条和三十六条行为的,应当立即制止或报请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十八条 遇有供热外网及供热设施紧急抢修,电力、交通、城管等部门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第三十九条 外网及供热设施受到破坏时,应当追究当事人的赔偿责任。
第四十条 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向热源单位或者供热单位查询有关供热设施以及地下管网情况。影响供热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应当与热源单位或者供热单位商定相应的保护措施,由建设单位负责实施。
第四十一条 供热设施的更新、改造、维修、养护由产权人负责。居民用户室内供热设施的产权,归房屋所有人所有。
在供热工程保修期内的更新、改造、维修和养护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四十二条 热源出口处的计量仪表,由热源单位负责安装、维修和管理,供热单位负责监督;单位用户、住宅小区庭院管网进口处的计量仪表,由供热单位负责安装、维修和管理。
第四十三条 供热设施发生故障需要抢修时,用户不得阻挠、拒绝抢修。
确因危及公共安全,情况紧急,在履行通知义务后,用户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及时赶到抢修现场的,经热源单位或者供热单位负责人批准,并书面通知当地居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后,可由当地居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派二人以上人员到现场配合,可以入室抢修。抢修后,在现场的抢修负责人和配合人员应当在抢修单上签字。因抢修人员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用户造成损失的,由抢修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四条 用户室内装修遮挡供热设施影响抢修的,用户应当无条件自行拆除,不得拒绝抢修。用户未自行拆除的,由抢修单位拆除,损失由用户承担。

第六章 罚 则
第四十五条 对违反城市供热、用热有关规定的行为,由有关部门依照《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予以处罚。
第四十六条 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追究行政责任:
(一)擅自变更经批准的供热专项规划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批准建设供热工程项目的;
(三)挪用供热工程配套费的;
(四)发现违法行为未及时查处的;
(五)电力监管部门以电量指标限制热电厂对外供热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8

www.fangchanshe.com 年6月1日起施行。2001年6月5日经市政府11届3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的《鸡西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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