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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公路养路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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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夏回族自治区公路养路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1994年6月15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路养路费的征收和使用管理,促进公路建设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区境内公路上行驶的各种机动车辆的所属单位和个人、养路费征收稽查机构及养路费审批使用单位,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公路养路费(以下简称养路费)的征收和使用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收管用一体,统收统支,收支两条线,严格核查的原则。
    第四条 自治区交通厅负责全区养路费的征收、管理和使用,其所属征收稽查机构(以下简称征稽机构)具体负责实施。
   
第二章 征收范围、标准和办法
    第五条 凡领有牌证(包括临时牌证、试车牌证)的各类汽车、挂车、摩托车、拖拉机的所属单位、个人,都必须缴纳养路费。
    第六条 养路费按费额计征,各种按吨位(包括折合吨位)计征的车辆,其吨位尾数不足半吨的按半吨计征;超过半吨不足一吨的按一吨计征。
    具体征收标准,由自治区交通厅会同物价、财政、计划部门制定。
    拖拉机养路费的征收标准和办法另行制定。
    第七条 对应征养路费的车辆,实行全年包干缴纳的办法,车辆购置年限及包缴养路费规定如下:
    (一)购置1年内的,包缴12个月;
    (二)购置2-5年的,客车全年包缴11个月、货车包缴10个月;
    (三)购置6-10年的,客车全年包缴10个月、货车包缴9个月;
    (四)购置11年以上的,客车全年包缴9个月、货车包缴8个月:
    (五)汽车全挂车、不能载货的特种车、牵引车、20吨以上的平板车按(一)至(四)项规定的车龄档次、全年分别包缴9、8、7、6个月;
    (六)客运出租车,五座以下的,全年包缴8个半月、六至二十座,全年包缴8个月;
    (七)按全费额减半征收的车辆,全年包缴12个月。
    养路费征稽机构应当按照上款包缴规定与车属单位和个人签订包干缴费协议。缴费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养路费包干缴费协议的规定缴纳养路费。
    第八条 缴费单位和个人缴纳养路费后,由征稽机构签发“缴讫证”,有效期内通行全国。“缴讫证”应随车携带,以备查验。
    行车必须挂养路费

www.fangchanshe.com 缴讫标志。
    第九条 征稽机构应当建立养路费征收档案,并进行车辆年度缴费、免费情况检审验。
    第十条 各级征稽机构应将所征养路费全部计息存入在当地银行开立的养路费收入上缴专户。并按规定时间足额上缴自治区财政专户储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平调、挪用、截留。
    第十一条 车辆停驶、过户、转籍、跨行、调驻、改装、报废、改变用途等,应及时到所在地征稽机构办理变动手续。因未办手续而发生重缴、多缴和罚款、收取滞纳金的,概不退还和移抵。
   
第三章 免征、减征范围和办法
    第十二条 下列车辆免征养路费
    (一)县级以上(含县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学校编制之内配备的,由国家预算内经费直接开支自用的五座以下(含五座)小轿车、吉普车。
    (二)在城建部门修建、养护和管理的市区道路上专线行驶的公共汽车(不含出租车和自用车)。
    (三)城建坏卫部门的环境监测车、洒水车、专用路灯车、垃圾清运车、粪便清洁车;医院、保健院、防疫站、地方病防治所的专用救护车、防疫车、采血车;公安、司法部门编制以内的警车、囚车、消防车;防汛部门的防汛指挥车;铁路、交通、电信部门的战备专用微波通信车;工
    程抢险单位的工程抢险车。
    (四)国家预算内国防费开支的军事装备性车辆。
    (五)公路和城市道路养护管理单位的专用洒水车、沥青洒布车、刮路车等。
    (六)殡仪部门的殡葬运尸车。
    (七)矿山、油田、林场内不在公路行驶的采矿自卸车、设有固定装置的油田专用生产车、林场积材车。
    第十三条 下列车辆减征养路费
    (一)县级以上(含县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学校按自治区定编标准配备自用的,并由国家预算内经费直接开支的六座及六座以上的小客车、二十座以上的大客车、生活用货车等,按费额标准减半征收。
    (二)民政部门设置的敬老院、福利院、收容所、残疾人福利企业等生活自用车辆按费额标准减半征收。
    (三)农场、林场、油田等单位在单线20公里以上自建、自养的专用公路(不包括生产作业道路)行驶的车辆,按费额标准减征30%。
    (四)城建部门的公共汽车跨越行驶公路在10公里以内的,按费额标准减征三分之二;跨越行驶公路10至20公里的,按费额标准减征二分之一;跨越行驶公路20公里以上的,按全额计征。
    (五)20吨以上(含20吨)平板车载重吨位超过20吨以上部分,按吨位减半计征。汽车拖货的挂车(含单轴挂车)按核定载重吨位减征30%。

www.fangchanshe.com 不能载货、载客的特种车按自重(包括固定装置)吨位减半计征。
    第十四条 本办法第十二、十三条所列免征和减征养路费的车辆,改变使用性质,超出使用范围,或者非营业性车辆参加营业性运输以及租赁承包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的,缴纳全额养路费。
    第十五条 符合本办法免、减养路费的车辆,按下列规定办理手续(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四项除外);
    (一)免征、减征养路费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应向所在地征稽机构提出申请,经征稽机构审查同意后,报自治区交通厅审批。
    (二)免征、减征养路费的审批手续一年办理一次,有效期为一年,每年十二月份办理下一年度的手续。新增车辆在入户后5日内办理。
    (三)免征养路费的车辆由征稽机构核发“免征证”,每季度核发一次。实行“一车一季一证”。
  
第四章 稽查
    第十六条 养路费征稽机构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路口、桥头、渡口、隧道口设立征稽站、卡,对过往车辆缴纳养路费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七条 养路费征稽人员可依法对公路上、停车场、货运场等地的车辆进行有关养路费缴纳情况的检查。
    第十八条 对漏缴、逃缴养路费或者冒充征稽人员进行违法活动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向养路费征稽机构举报。
    第十九条 养路费征稽机构和人员对拖欠、逃缴、拒缴养路费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进行调查处理,并根据本办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条 公安、武警等有关部门,应密切配合交通部门
    做好养路费的征稽工作。在车辆转籍、过户、改型、报废、年检时,发现欠缴、漏缴养路费的,责令其向征稽机构补缴;(来自:www.fangchanshe.com)对无“缴讫证”或“免征证”的,不予办理手续;对拒缴、逃缴养路费或伪造、涂改养路费凭证的,移交征稽机构查处。
    第二十一条 征稽人员执行公务应佩戴“中国公路征费”胸章,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征稽检查证》。对无胸章和检查证的,被查人员有权拒绝检查。
   
第五章 使用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养路费的使用坚持干线与支线公路兼顾,以干线公路为主;养护与改造兼顾,以养护为主的原则,统筹安排,合理使用。
    第二十三条 养路费的使用范围:
    (一)养护工程费:包括公路小修保养费,大、中修工程费,水毁抢修及修复工程费,改建工程费,新建工程补助费,公路渡口费,绿化费,道班房的修建费,县、乡公路补助费,养护、改善工程的测量、设计费及养护机械、车辆设备购置费。
    (二)养护事业发展费: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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