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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师范大学学生纪律处分规定

时间:02-01 17:46:48 浏览:6348来源:http://www.fangchanshe.com  学校管理

    第三十二条 酗酒、哄闹、砸酒瓶等扰乱公共秩序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第三十三条 在学生宿舍楼饲养宠物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三十四条 故意破坏校园设施或违反校园管理的有关规定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

    第三十五条 参加直销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参加传销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诱骗他人参加传销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六条  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电报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三十七条  隐瞒或捏造事实、伪造或涂改证明、证件等弄虚作假行为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三十八条 侮辱、诽谤、诬告、陷害他人,威胁他人安全或干扰他人正常工作生活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九条 弄虚作假,为个人谋取利益和荣誉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四十条 有其他违纪行为,视情节轻重及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四章 处分及其解除程序

    第四十一条 处分权限和报批程序:

    (一) 凡给本、专科学生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给研究生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由学校授权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学院应当及时将处分材料(含处分决定、原始旁证、事实核对表及审批原件等)报学生工作部(处)或研究生工作部(处)存档,并由学校下发处分决定书;学生工作部(处)、研究生工作部(处)如对学院处分意见有异议,可要求学院对该处分意见进行复议,如仍有分歧,报校长办公会议裁定。

    (二)对学生的违纪行为,各学院应及时查明违纪事实,提供事实材料及证物、证词等相关旁证,并于事发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

    (三)凡给本、专科学生留校察看处分或解除留校察看,给研究生记过、留校察看处分或解除留校察看,由学院提出处理意见,并将相关材料(含处分请示、事实核对表、旁证材料或解除请示和学生解除留校察看申请书等有关材料)送学生工作部(处)或研究生部(处)核实,报校分管领导批准。

    (四)凡给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提出处理建议,并将相关材料(含处分请示、事实核对表、旁证材料等)送学生工作部(处)或研究生部(处)审核,提交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并报送省教育厅备案。

    (五)凡涉及跨学院的学生违纪事件,由相关职能部门与有关学院联合调查,调查报告和处理意见上报校分管领导同意后,转各学院办理。

    (六)学生纪律处分决定,按审批权限分别在校、学院范围内公布,同时,由学生所在学院书面通知学生与学生家长。

    第四十二条 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或解除处分决定的,由其所在学院指定专人将处分决定书或解除处分决定书送交学生本人,并找学生谈话,做好过细的思想工作。本人不在学校无法当面送交的,采用邮寄送达,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四十三条 受到留校察看处分且在毕业前未能解除察看的,作结业处理,办理离校手续,并委托有关单位察看。待察看期满,由本人提出申请,有关单位鉴定,经学校批准解除留校察看后,按有关规定换发毕业证书。

    第四十四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内容应当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申诉的权利、申诉期限及受理申诉的机构。

    第五章 申诉程序

    第四十五条 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分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相关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

    学生代表组成。

    第四十六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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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七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四十八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省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四十九条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达学生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条 对学生的处分材料,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五十一条 本实施规定中的“以上”、“以下”包含该级别处分。

    第五十二条 对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实施。福清分校、二级独立学院可参照本规定制定本单位学生纪律处分规定。

    第五十三条 本规定解释权归校学生工作处。

    第五十四条 本规定经2005年第14次校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从颁布之日起施行。原《Z师范大学学生行政处分条例》、《Z师范大学研究生课程考试考场规则》和《Z师范大学研究生课程考试纪律处理规定》同时废止。其他有关规定如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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