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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江市城市房地产经纪和咨询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09)

时间:02-01 17:48:31 浏览:6319来源:http://www.fangchanshe.com  房产综合

四川省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内府办发〔2009〕80号
二〇〇九年五月七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城市房地产经纪、咨询服务的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建设部《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房地产经纪、房地产咨询服务活动,应遵守本暂行办法。
本暂行办法所称房地产经纪,是指为委托人提供房地产信息和居间代理业务的经营活动。
本暂行办法所称房地产咨询,是指为房地产活动当事人提供法律法规、政策、信息、技术等方面的经营活动。
第三条 内江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经纪、咨询服务管理工作。
各县(区)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经纪、咨询服务管理工作。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房地产经纪、咨询机构和从业人员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房地产经纪和咨询服务人员资格管理
第四条 房地产经纪、咨询服务从业人员实行职业资格认证制度。
凡从事房地产经纪、咨询服务的从业人员,须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和《注册证书》。
房地产经纪、咨询职业资格,包括房地产经纪人资格和房地产经纪人协理资格。
第五条 房地产经纪人资格和房地产经纪人协理资格的考试,按照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人员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以及四川省人事厅、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制度暂行办法》和《四川省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凡未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和《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得从事房地产经纪、咨询业务。
第七条 严禁伪造、涂改、转让房地产经纪、咨询人员各种证书。遗失房地产经纪、咨询人员各种证书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第三章 房地产经纪和咨询服务机构管理
第八条 房地产经纪、咨询服务机构,是指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房地产咨询业务等的经济组织。

www.fangchanshe.com 凡从事房地产经纪、咨询业务,均应当设立相应的房地产经纪、咨询服务机构。
第九条 设立房地产经纪、咨询服务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组建负责人、组织机构及章程;
(二)有办公用房和设备设施等固定的服务场所;
(三)有规定数量的财产和注册资金;
(四)有规定数量的专业人员;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设立房地产经纪、房地产咨询服务机构,应当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十一条 房地产经纪、咨询服务机构聘用或解聘经纪执业人员,应当自聘用或解聘之日起20日内,将聘用合同及聘用的经纪执业人员的姓名、照片、住所、执业的经纪、咨询项目、执业记录及解聘合同等资料提交给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房地产经纪、咨询业务的服务机构,均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一个月内(来自:www.fangchanshe.com),到登记机关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备案管理手续,经县级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查后,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备案部门颁发《四川省房地产经纪咨询机构备案证书》或《四川省房地产经纪咨询分支机构备案证书》(以下简称《备案证书》)。
第十三条 申请办理房地产经纪、咨询服务机构备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依法取得营业执照;
(二)有完善的组织机构;
(三)机构名称及服务场所与营业执照的记载相一致;
(四)有1名以上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经纪人注册证》或3名以上取得房地产经纪人协理执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人员;
(五)有完善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第十四条 申请办理房地产经纪、咨询服务机构备案,应交验以下资料:
(一)备案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验原件交复印件);
(三)负责人有效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四)机构验资报告或出资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五)公司章程;
(六)业务操作规程及相关规章制度;
(七)从业人员资格证明及劳动合同(验原件交复印件);
(八)申请经办人身份证明及法人委托书。
申请人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五条 房地产经纪、咨询服务机构或其分支机构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分支机构负责人)及注册资本等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办理《备案证书》变更手续。
第十六条 房地产经纪、咨询服务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遵守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三)按照核准的业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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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按照规定标准收取费用;
(五)依法交纳税费;
(六)自觉接受行业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十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每年对房地产经纪、咨询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进行一次检查,并公布检查合格的房地产经纪、咨询服务机构名单。经检查不合格的,不得从事和开展房地产经纪、咨询业务活动。

第四章 房地产经纪和咨询业务管理
第十八条 房地产经纪、咨询服务从业人员承办业务,应当由其所在的房地产经纪、咨询服务机构统一受理并与委托人签订书面的房地产经纪、咨询服务合同。
第十九条 经委托人同意,房地产经纪、咨询服务机构可以将委托的房地产经纪、咨询业务转让给其它具有相应资格的房地产经纪、咨询服务机构代理,但不得增加佣金。
第二十条 房地产经纪、咨询服务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二)房地产经纪、咨询项目的名称、内容、要求和标准;
(三)合同履行期限;
(四)收费金额和支付方式、时间;
(五)违约责任和纠纷解决方式;
(六)当事人约定的其它内容。
第二十一条 房地产经纪、咨询服务机构在履行委托合同、开展业务过程中,其服务人员执行业务,可以根据需要查阅委托人的有关资料和文件,查看现场。委托人应当予以协助,并提供全面、真实的相关资料。
第二十二条 房地产经纪、咨询服务人员对委托人在法律允许范围内要求保密的内容不得泄露;房地产经纪、咨询服务人员与委托项目或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委托人有权要求其回避。
第二十三条 房地产经纪、咨询服务机构发布房地产租售广告,应当载明服务机构的名称、地址、资格证号,并不得发布虚假和夸大内容的广告。
第二十四条 房地产经纪、咨询服务费用由房地产经纪、咨询服务机构统一收取。
房地产经纪、咨询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的规定明码标价收费,并开具税务部门印制的《四川省内江市社会服务业统一发票》,依法纳税。
第二十五条 凡不能履行房地产经纪、咨询服务合同的,不得收取经纪、咨询服务费,已收取的应予退回。因委托人过错造成委托合同不能履行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 房地产经纪、咨询服务机构受理的经纪、咨询服务业务,凡因其承办人员过失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该房地产经纪、咨询服务机构承担赔偿责任。该房地产经纪、咨询服务机构可同时向有关责任人员追偿。
第二十七条 房地产经纪、咨询服务机构开展业务应当建立业务记录,设立业务台帐。业务记录和业务台帐应当载明业务活动中的收入、支出等费用,以及有关要求的具体内容。
房地产经纪、咨询服务机构应当建立业务统计报表制度,并按季度、年度时限要求向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按时报送。
第二十八条 房地产经纪、咨询服务人员,在房地产经纪、咨询服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索取、收受委托合同以外的酬金或其它财物,或者利用工作之便,牟取其它不正当利益;
(二)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房地产经纪、咨询业务;
(三)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房地产经纪、咨询服务机构执行业务;
(四)与一方当事人串通损害另一方当事人利益;
(五)弄虚作假,欺瞒诈骗;
(六)直接或间接帮助委托人从事房地产违法交易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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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它行为。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暂行办法的规定,擅自从事和开展房地产经纪、咨询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房地产管理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第三十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房地产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房地产经纪、咨询服务管理中以权谋私、贪污受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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