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专题 》 开发商: 万科 金地 碧桂园 雅居乐 招商 恒大 融创 新城 首开 复地 金科 万达 绿城 融侨 金辉 荣盛 合景泰富 中海 首创 华侨城 绿地 合生 中铁 海尔 保利 宝龙 龙湖 沿海 华润 合正 金融街 星河湾 世茂房 中粮 朗诗 富力 苏宁环球 远洋 卓越房 中航 中信 华远 星河 代理商: 世联 伟业 亚豪 天启开启 天地行 中广信 易居 同致行 中原 德思勤 高策 大家 怡高 思源 尺度 同策 合富 世家 策源 新聚仁 金网络 阿特金斯 新景祥 新联康 嘉联 华燕 中房信 广告商: 风火 红鹤 蓝色 黑弧奥美 青铜骑士 博思堂 相互 及时 尚美佳 世纪 优点 主观 和声 同路 万有 策达 BOB尽致 博加 商业公司: 戴德 豪斯 仲量 汉博 麦肯锡 世邦 波士顿 埃森哲 高力 高纬 德勤 森拓普 翰威特 普华 美世 达沃斯 九州 绿维 华夏

当前位置:房产社房地产知识房地产法规房产综合重庆市城镇房地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正文

重庆市城镇房地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时间:02-01 17:51:17 浏览:6738来源:http://www.fangchanshe.com  房产综合

    此规范性文件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查,符合《重庆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审查登记办法》的规定,决定予以登记。

    渝文审〔2006〕31号

    重庆市城镇房地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房地产交易监督管理,维护房地产交易秩序,保护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重庆市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范围内,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房地产交易行为及其有关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房地产交易监督管理应坚持客观公正、惩防并举、依法查处、共同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 房地产交易监督管理应建立日常检查(包括巡查、抽查、专项检查、重点检查)制度、违法违规行为举报投诉受理制度、相关部门联合查处制度、监督检查和查处结果信息披露等制度。

    第五条 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土房管局)是全市房地产交易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

    市国土资源房屋监察大队、主城各房地产交易所受市国土房管局委托负责房地产交易监督的具体工作。

    各区县(自治县)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房地产交易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房地产交易监督管理部门应与工商、建设、规划、物价、商业、银监等部门分工协作,密切配合

www.fangchanshe.com 依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房地产交易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市国土房管局负责依职权制定全市房地产交易监督管理的制度和房地产交易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置措施及程序;依法对房地产交易违法违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协调处置房地产交易重大及突发事件;做好全市房地产交易监督管理的业务指导和人员培训工作。

    市国土资源房屋监察大队负责全市房地产交易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负责主城区房地产交易监督管理的日常检查。

    各区县(自治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负责当地房地产交易监督管理各项工作;配合市国土资源房屋监察大队对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工作;及时将辖区内重大及突发事件向市国土房管局报告;接受市国土房管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主城区各房地产交易所受市国土房管局委托受理辖区内房地产交易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投诉工作;对辖区内存在潜在风险的房地产项目进行监测、分析,及时向市国土房管局和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报告;参与辖区内重大及突发事件的处理;配合市国土资源房屋监察大队的查处工作;接受市国土房管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市国土房管局应加强对重庆市国土资源房屋评估和经纪协会的指导、监督,促进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行业自律管理。

    第七条 房地产交易监督管理部门应建立房地产交易监督管理信息库,及时掌握、适时监控、综合分析房地产交易情况。

    第八条 区县(自治县)房地产交易监督管理部门应制订房地产交易重大及突发事件处置预案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处置预案应包括处置工作机构组成、职责分工、限制措施、处置程序等内容。发生重大及突发事件应当启动并组织实施处置预案。

    第九条 房地产交易监督管理部门对直接受理和上级有关部门移交的举报投诉应立即登记,派人调查,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按规定查处;应当回复的,在15个工作日内回复当事人。

    对不属于房地产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职责范围的举报投诉,应在5个工作日内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十条 房地产交易监督部门在进行监督管理工作中可采取下列方式进行:

    (一)进入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办公场所或者项目所在现场进行检查;

    (二)询问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要求其对有关检查事项作出说明;

    (三)查阅、复制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与检查事项有关文件、

www.fangchanshe.com 资料;

    (四)拍照、摄像、记录与检查事项相关的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检查方式。

    第十一条 房地产交易监督管理工作人员开展现场执法监督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出示行政执法资格证书。各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应当予以密切配合和协助。

    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接受并积极配合房地产交易监督管理人员的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资料。房地产交易监督管理人员应当保守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十二条 房地产交易监督管理部门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以下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一)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超出预售期限擅自销售商品房;不符合商品房预(销)售条件以放号、会员卡、贵宾卡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

    (二)销售商品房未按套内面积计价;

    (三)采取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的方式销售商品房、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的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

    (四)违规分零销售大厅式商业用房;

    (五)未在商品房销售现场和项目销售点公示如下信息:

    1.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2.房地产权证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5.房屋套内面积和建筑面积销售价格

    (六)未在房屋销售现场设置商品房网上签约或联机备案系统,与购买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未进行网上签约或实时打印商品房联机备案单;

    (七)未按规定时限申办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和土地房屋权属登记;

    (八)将已销售、查封冻结的房屋再次出售给第三人;

    (九)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前隐瞒商

www.fangchanshe.com 品房已经抵押的事实;

    (十)伪造、涂改、租借、转让、冒用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属于房地产交易监督管理部门管理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三条 房地产交易监督管理部门配合其它部门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一)未经规划或相关部门批准,擅自提高建筑容积率或改变商品房户型、结构、环境整体布局;

    (二)签订合同没有参照使用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工商管理部门制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

    (三)发布含有融资、变相融资、升值或投资回报承诺等虚假房地产广告;

    (四)委托未取得合法资质证书的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

    (五)未按照规定签订《房地产营销代理合同》示范文本;

    (六)未将预售资金进入预售资金监管专户或将预售资金挪作他用;

    (七)未取得《商品房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证》和未向购买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交付商品房;

    (八)发布不实价格和虚假销售进度信息,恶意哄抬房价,诱骗消费者争购。

    第十四条 房地产交易监督管理部门与工商管理部门及相关部门对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以下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一)未办理营业执照;

    (二)未具备合法的经营场所;

    (三)未办理资质证书或分支机构执业证书;

    (四)房地产中介机构从业专职人员未取得相应资质登记要求的资格证书;

    (五)未按照规定签订合同示范文本;

[1] [2]  下一页


本文关键字:房地产  重庆市  房产综合房地产法规 - 房产综合

分类导航

热门推荐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