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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建委关于中低价商品房建设与销售管理实施意见

时间:02-01 17:50:57 浏览:6877来源:http://www.fangchanshe.com  房产租售

    3、各区政府明确具体部门负责组织本区中低价商品房申购和房源管理工作,具体申购情况报市“三房工程”建设工作小组审核。
    各区在组织中低价商品房申购时,向拆迁居民公布的供应时间和销售价格必须符合该项目的挂牌条件。
    (三)交易管理
    1、中低价商品房项目正式开工后,即可按规定申领《销售许可证》。
    2、中低价商品房必须销售给经过审核、持有购房通知书的申购户,否则不予办理产权证。
    申请办理共有产权的申购户,共有产权人应为申购人在同一拆迁户籍内的直系亲属且拥有的共有产权份额不能超过50%。
    3、中低价商品房项目建设单位负责具体销售工作并协助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
    4、已购中低价商品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后,方可上市交易。
    (四)售后管理
    1、集中建设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公开招投标确定物业管理企业,完成前期物业管理协议,并一次性支付小区验收合格后半年内的物业管理费。物业管理企业实施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半年后的物业管理单位由小区业主自行选定。
    分散建设的,由建设单位一次性支付中低价商品房部分半年内的物业管理费。
    2、

www.fangchanshe.com 购房者在签订购房合同时必须与建设单位选聘的物业企业签订小区的业主公约、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
    3、其他各项售后服务责任及标准均按普通商品房有关规定执行。

    七、资金管理
    各区中低价商品房销售管理单位应尽快回笼销售资金,减少资金沉淀,以利于中低价商品房建设管理。中低价商品房项目《销售许可证》办理完毕,各拆迁实施单位即可接受申购。销售收入包括中低价商品房销售款、由中低价商品房转换成产权调换房的销售款及营业用房销售款。
    (一)售房资金可直接进入建设单位专用帐户,受市财政局监管。
    (二)中低价商品房建设用地上市成交以后,可采取“分期交付土地出让金、分期获得土地”的方式(即经过“市土地出让与储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后,对中低价商品房建设用地进行合理分期,对前一期项目在能够实现销售、资金开始回笼的正常期限后,再予交纳下一期土地出让价款并办理土地交付手续),以缓解开发建设过程中的资金压力,降低资金成本。
    (三)为加快中低价商品房的建设进度,减少资金周转时间,中低价商品房可以确定预交款比例,实行预交款制度。预交款办法另行制定。
    (四)对确实销售缓慢的中低价商品房,在具备交付条件半年后仍未销售的,经市“三房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确认后,可作为存量房源,以产权调换房形式进行销售,其溢价部分作为政府收益纳入相应的建设资金账户管理。
    (五)中低价商品房项目享受普通标准住宅的税收政策。
    (六)市“三房工程”建设工作小组办公室管理费包括前期准备工作经费、销售网络工作经费等管理费用,按照中低价商品房年销售额的0.4%,在中低价商品房项目成本中列支。

    八、组织分工
    中低价商品房建设、销售和管理工作在市“三房工程”建设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由各成员单位分工负责管理。
    市建委负责研究制定全市中低价商品房各项具体政策和配套措施;调查并编制全市中低价商品房建设发展规划、年度建设计划;负责房源调配供应及“三房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中低价商品房出让地块的储备及土地出让工作。
    市规划局负责中低价商品房项目选址、规划条件确定及设计方案审批,规划竣工验收。
    市财政局负责中低价商品房销售资金的监管。
    市物价局负责中低价商品房销售价格的核定、审批及监督。
    市房产局、国土资源局负责中低价商品房产权登记工作。
    市市政公用局负责对

www.fangchanshe.com 中低价商品房配套的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的监督管理。
    市建工局负责中低价商品房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
    市监察局负责中低价商品房建设供应过程中的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情况的行政监督工作。
    市审计局负责中低价商品房建设相关费用及竣工决算的审计监督。

    九、监督管理
    (一)市各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加强对中低价商品房建设、交易行为的监督,实行工程中期检查与竣工交付使用制度;(来自:www.fangchanshe.com)对建设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直至收回土地并禁止其在南京市域范围内再从事房地产开发与经营。
    (二)国家工作人员在中低价商品房申购审核、审批、销售工作中以权谋私、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江宁区、浦口区和六合区人民政府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辖区的相关实施办法,并报市“三房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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